保健食品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规定
一、保健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第七十八条要求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一致,标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能性成分或者象征性成分及其含量,并注明“本品不能代替药品”保健食品的功能、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一致。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第三十九条要求,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一致。
二、部门规章对保健食品标签的要求
(三)《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第二十二条)要求:
1.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的主要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并注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2.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组成。商标名称是指在保健食品中使用依法注册的商标名称或未注册的商标名称,以表明其产品具有独特性,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通用名称是指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特性的名称。属性名称是指表明产品剂型或食品分类属性的名称。
3.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的文字;(二)表示或者暗示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三)粗俗或者迷信的词语;(4)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五)除“”以外的符号;(六)其他误导消费者的文字。
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字母和数字等。,但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称和通用名称,含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含有字母和数字的原料名称的除外。
4.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注册药品通用名,以原料名称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册在先批准的除外;(二)产品的保健功能名称或者与保健功能有关的文字;(3)误导性原料的简称;(4)营养补充剂产品配方中的某些维生素或矿物质;(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文字。
5.备案的保健食品通用名称应当以标准化的原料名称命名。
三。保健食品标签国家标准的要求
(4)《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B17405-1998)要求保健食品的标签必须符合《保健食品标签管理规定》(魏健发(1996)38号)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5)《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11)要求,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特别审批的食品的标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保健食品标签工作文件要求
(6)《保健食品标签警示用语指南》( 2019第29期)要求:
1.警告术语
保健食品标签设有警示语区和警示语。警示语言区位于最小销售包装(容器)的主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表面积的20%。警示语言区的文字与警示语言区的背景有明显的色差。警告字样以粗体印刷,包括以下内容:
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代替药品治疗疾病。
主显示页面表面积大于等于100平方厘米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6.0毫米。当主显示页面的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时,警告字样的最小高度将按上述规定的比例变化。
2.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保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都明确标注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容器)外的明显位置。如果以“看包装的一部分”的形式标注日期,应准确标注包装的具体部分。
(1)日期标注应与所在位置的背景色形成鲜明对比,易于识别,除非是激光蚀刻标注。不得粘贴、印刷或篡改日期标记。
(2)生产日期是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内包装的完成时间。
(3)同一预包装中含有多个单一食品时,在外包装上标注每个单一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4)日期须按年、月、日的次序标明。日期年、月和日可以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和其他符号分隔,也可以不用分隔符。年数用4位数字标记,月和日分别用2位数字标记。
(5)保质期的标注以“保质期至XX年XX月XX日”的方式描述。
3.投诉服务电话号码
保健食品标签上标有投诉服务电话、服务时间等信息。投诉服务电话的字体与“保健功能”相同。
(7)《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签的公告》(23号,2018)《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签的公告》(23号,2018)有关问题的解读》要求:
1.标签和说明书中“保健功能”项下的保健功能声称前应增加“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字样。标注为“【保健功能】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的保健功能”。
2.已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其保健功能已全部通过人群评价的,在新的评价技术要求和标签规定颁布实施前保持不变。
声称具有多种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应当根据动物实验评价和人群食用评价,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标识。比如保健功能“A”只有动物实验评价过;保健功能“b”,仅以人的消费来评价;保健功能“C”经过动物实验和人体食用评价。标注为“[保健功能]A、B、C(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A的保健功能)”。
3.营养补充剂产品不涉及动物实验和人食用评价,保健功能声称标签不变,标注为“[保健功能]补充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