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中商标的种类有哪些?

随着商标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重视自己的法律意识。本文商标律师将详细介绍我国商标法中商标的种类。如有版权问题,也可以咨询华律的版权律师和专业律师。com为您解答。在我国修改后的商标法中,形成了不同种类的商标,按照使用对象、使用目的、构成形式、知名度高低等不同标准进行划分。这几类商标在法律上的体现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实际上反映了商标发展的过程,商标功能增加的过程,商标保护加强的过程。我国商标法中的商标种类有:

1.商标和服务商标

这是根据商标使用人的不同来划分的。商品商标是表明商品来源的标志,而服务商标是服务提供者表明其服务并与他人相区别的标志。《商标法》将服务商标从65438条规定为0993条,这意味着商标使用对象的划分更加符合实际,确认了在服务领域使用商标的必要性,当然也说明了商标保护的范围扩大了,以适应现代经济的需要。所以,《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选用、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其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这两条法律规定说明,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最大的区别在于使用人的不同。具体怎么区分,关键在于如何定义服务这个词。比如保险、银行、旅游、广告、交通、电信、学校、医院等等都是服务领域,包括营利性服务和非营利性服务。什么样的使用者应该使用商品商标还是服务商标,可以由管理部门来划分,但这两种商标的本质特征是相同的,所以有些法律规定是具有普遍性的,所以专门规定商标法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本文部分内容仅指商品商标的规定,并不排除服务商标,但同样的规定适用于两者。

2.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这种划分是根据商标使用目的的不同而做出的,第二次修改商标法时才纳入。商标法规定了什么?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具有监督商品或者服务能力的组织控制,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记。?这两种商标的使用目的,也就是各自的特点,是由法律决定的,不应该混淆。很明显,集体商标只有集体成员使用,非集体成员不得使用,而证明商标不是注册人自己使用,只能由符合一定条件的他人使用。

世界上先后出现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并被列入一些国际条约。它们在我国行政法规中的规定早于法律,反映了现实中对这两个商标的需要。它们有利于建立和维护生产经营集团的声誉,提高商标的竞争力,扩大商标的覆盖面,获得市场优势,充分发挥商标的作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一般事项由《商标法》规定,特殊事项由《商标法》授权的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3.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

这是根据商标形成的不同形式进行的划分。在《商标法》第二次修改之前,只规定了平面商标,即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商标,都是在一个水平面上进行视觉呈现,实际注册时只接受视觉商标中的平面商标。立体商标在一些国际协议中被列为可注册商标,并在一些国家得到确认。我国出于国内需要并考虑到国际形势,在第二次修改《商标法》时作了如下规定,即: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的可见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受理注册的商标是视觉商标中的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立体商标是用立体标志注册的商标。

4.普通商标和驰名商标

这是根据商标的知名度来分的。普通商标和驰名商标是相对的。驰名商标最早见于中国1984加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具体内容列在条约第六条之二:驰名商标。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也对驰名商标做出了规定,比《巴黎公约》前进了一步。其中规定,各成员在认定商标是否驰名时,应当考虑相关部门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程度,包括在成员中推广该商标所获得的了解程度。在上述两个文件中,虽然对驰名商标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但是驰名商标已经得到了确认。我国《商标法》第二次修改中,也规定了驰名商标,使其在我国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同时,《商标法》还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标准,即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的使用期限;(三)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5)使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这些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标准,会使驰名商标区别于其他商标。

商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