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如下: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案件调查人员以外的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出席听证会,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审核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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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北京9月22日讯(记者佘颖)今天,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明确提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听证制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部分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这些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吊销、收缴或者暂扣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登记证、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注册等。;

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数额在第(三)项以下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

《规定》还提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发布。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人民网-国家工商总局规范行政处罚?企业被停业整顿的,可以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