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增加业务如何抵扣土地出让金?
国家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开发商必须一次性或分期支付一定的款项,这就是土地出让金。政府不收取开发商的增值税,所以开发商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房地产企业增加经营价值的土地出让金,可以通过差别化征税的方式抵扣。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不动产有关的税收”不包括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能够根据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根据清算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扣除根据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其他房地产转让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按上述规定执行。
扩展数据:
一、凭证条件
税法规定的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部分实行“营改增”地区的运输业增值税发票)。
此外,根据财税[2012]15号通知,自201112 1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所支付的费用和技术维护费(以下简称两项费用)可在应纳增值税中全额抵扣。所以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地税发票和税控软件维护费也可以抵扣。
第二,时间条件
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需要认证抵扣的发票,必须在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进口货物:已取得海关完税证明的一般纳税人,应当自开具之日起90日内、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取得2010 10 1之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的一般纳税人,应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审核比对,实行“先比对后抵扣”。已取得2009年6月5438+2月3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纳税人,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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