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

重庆市工伤九级赔偿标准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4个月,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9个月。上述处理的前提是劳动者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需要根据统计局每年公布的数据来确定。复检后,伤残等级和护理程度发生变化的,从次月起在复检结论的基础上享受新的待遇。

法律依据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 5-10级工伤职工提出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难以安排7-10级工伤职工工作的, 与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关系自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按规定程序同时终止。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计发标准如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八个月、八级六个月、九级四个月、十级两个月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五档60个月、六档48个月、七档15个月、八档12个月、九档9个月、十档6个月计发。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周岁以上(含10周岁)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发放;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1年减少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总额的10%发放;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给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在本办法施行前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原标准执行;本办法实施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本办法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