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纠纷
论商标纠纷
一、什么是商标纠纷?
商标争议是指注册商标的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个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发生的商标权纠纷。
商标纠纷的实质是,争议方认为后注册的商标与先注册的商标的权益相冲突,即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与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或已引起市场上消费者的误解,因而提出限制该商标的使用范围或撤销该商标注册。
申请商标争议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商标标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人商标标准注册日期;两个争议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必须是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两个争议注册商标所核准的图形、文字或者其组合必须相同或者近似。
第二,审查程序
商标争议的客体必须是注册不满五年的商标(恶意注册除外)。但是,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裁定的商标,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争议裁定。如果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也可以申请争议裁决。商标争议评审程序如下:
首先,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提出争议的理由。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向争议方提交《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副本,并在期限内答复。辩护是书面形式的。必要时,可要求争议双方进行公开辩护。
三。争议的裁决
商标评审委员会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理由和事实,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定。争议理由成立的,撤销争议商标;争议理由不能成立的,维持争议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最终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争议双方和商标局。商标被撤销的,争议方应当限期交回商标注册证,商标局办理手续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