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杨蕾决定

一.体制演变

成立背景

首先,自上世纪9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一方面,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另一方面,安全局势日益严峻。特别是一些村由于管理制度不完善,相应措施跟不上,干部违法违纪、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犯罪突出。这些消极腐败现象极大地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激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严重影响了干群关系,成为困扰农村的一大不稳定因素。高青县是农业大县,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直是当地党委政府全局工作的重头戏。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关系到全县整个改革开放的成败。因此,加强基层法治建设,为农村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势在必行。

第二,中国的政权体系是从中央到乡镇的五级。乡镇作为一级政府,纷纷完善职能部门。同时,司法机关有派出所、法院、司法所,行政执法机关有工商所、税务所、运管所、交警中队等。,而金融、电力、交通、通信也都有自己的办公室。而检察机关是四级建制,基层执法监督相对薄弱。从检察机关的实践来看,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很多都发生在基层。如何确保农村稳定,有效监督这些基层部门,促进基层廉政建设,变得越来越重要。

再次,淄博是中国最早设立乡镇检察院的地区之一。

1)从1988年7月到1995年8月,特别是1993年6月以来,检察机关适应基层经济发展新形势,进一步加强派出机构建设,不断探索检察室经验,开拓基层检察室新局面。* * *在全市设立22个检察室,派出48名警察,聘用67人,涌现出昆仑、湖田、寨里、南岩、八斗等一大批有影响的检察室;涌现出张行波、杨磊、高海波、李世刚、龚本石等一批优秀检察官。他们严格执法,狠抓办案,成绩喜人。例如,数据显示,仅1995年6月至6月,全市乡镇检察院就查办经济案件61件,其中大案要案36件,分别占全市的32%和30%,呈现出“三分天下”的强劲态势。

2)成立阶段,为适应新形势,开拓检察工作新局面,我院经过充分调研酝酿,于1997下半年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在藁城、天镇、黑里寨成立三个检察室,分别配备正式干警2-3名,同时乡镇党委、政府补充基层干部2-3名。这在我院检察机关的设置和检察室工作思路与实践的探索上掀开了新的一页。

3)合并阶段2000年,我院党组在认真总结近几年乡镇检察室经验的基础上,为优化本派出机构工作环境,减少地方束缚,合理配置人力财力,报省市院和当地党委政府批准,将原藁城、天镇、黑里寨三个检察室合并为一个办公室,更名为“高青县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

第二,功能的演变

1995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成为检察队伍建设的法律保障,检察官队伍整体要求的组织保证,对进一步提高检察队伍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起到了积极作用。当时的乡镇检察院是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是改革开放新形势下检察机关体制改革的产物。乡镇检察院建设的成功及其取得的成绩,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加强和改进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更好地服务农村经济发展,密切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作为一名在乡镇检察院工作的干警,不仅要具备检察官的基本条件,还要具备一些优于普通干警的素质,尤其是开拓性的素质和适应新情况、新变化的能力。当时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院条例》,规定了乡镇检察院的五项任务。这五项工作不仅涉及基层检察院的主业,如申诉、经济检察、法纪检察,还包括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检察和监外执行人员的管教;帮助和教育人民检察院决定免予起诉的人,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检察职责开展法制宣传。因其任务广、工作量大、专业性强,被社会称为“小检察院”或昵称为“检察分院”。

以上是1997年底新刑诉法实施前检察院职能的概述。我院乡镇检察院成立时,正值新旧诉讼法之交。新刑诉法实施后,许多原本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被划掉了,比如偷税漏税、假冒商标等犯罪。特别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界定‘农村两委领导和居委会成员是否会见国家工作人员’一直争论不休。顾名思义,乡镇检察院就是面向基层、农村、乡镇集体企业、村办企业等组织开展检察业务。这一变化无疑严重制约了乡镇检察院的工作,大大削弱了其检察职能。可以说,当时的检察院陷入了困境。对此我有最深的体会。我院检察院成立之初,在车辆、办公设施、人员等诸多方面都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对这个机构寄予厚望。但由于他们对新刑诉法的实施不了解,把不属于我们检察院管辖的乡镇、集体企业的案件都交出来,甚至把很多属于行政、纪检等方面的问题都交给我们来处理。这样一来,‘我们乡镇检察院不管管不好,进退两难。面对这种情况,我国检察机关没有退缩,化被动为主动,创造性地开辟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新的工作方式。当时我所在的黑里寨检察院提出了“面对现实,克服困难,转变思路,服务基层”的工作思路。对于很多不属于我们的案件,我们主动提出让当地党委政府组成由相关部门牵头的工作组。我们从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或者法制宣传的角度切入。这样就达到了为当地党委政府排忧解难的目的,扩大了基层检察院的社会影响力。它保证了基层检察院的生存,促进了基层检察院的健康发展。后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农村基层干部是否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七条规定,明确了村干部在村务工作中可以认定为职务行为,那些属于非职务行为。对乡镇检察室检察业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检察机关近年来的工作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成效显著。1993年以来,在院党组的领导下,中央检察室在医院总体工作布局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医院的工作重点,大力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 *贪污2起5人,受贿2起,挪用公款3起,出售发票谋取私利1起。其中,厅级干部大案两起两人,犯罪金额5万元以上,刑期均为5年;副厅级干部1人;合伙犯罪重大案件1人,案值65438+万余元;其中,查处的徇私舞弊案是三机关一部门的一名干部。除一人处于起诉阶段外,其他法院均作出有罪判决。1993年5月高青县商贸管理中心(原商业局)副主任*案,是检察机关成立以来实现自侦案件零突破的重点案件。摆脱了以往检察机关只沉浸于办理农村案件的误区,开启了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新篇章。特别是2004年以来,原电力局长、原县医院院长贪污受贿案,原县药材公司负责人挪用公款案,都实现了速度、质量、效益的有机统一,社会效益、法律效益、经济效益的高度统一。

——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全面履行检察职能。近年来,我们中央检察室每年都要受理20多起各种形式的农村上访案件。我们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调查处理了一些村的经济问题。如镇的张、河沟镇的赵、黑里寨村的、天镇的魏保、高塍镇的大李、镇的王家、常家镇的张木匠等。在化解农村矛盾、净化农村政权组织、促进农村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此外,我们还深入调查研究,解决农村地区的代表性问题。目前,农村财务管理混乱是一个突出问题。由于管理混乱,个别村干部浑水摸鱼,贪污挪用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和集体利益,妨碍农村稳定,破坏社会和谐。为预防犯罪,确保一方平安,我们一方面在工作中严厉打击犯罪分子,另一方面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反馈查办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有效的检察建议。受到了乡镇党委、政府和群众的好评。

-没有汗水,没有收获。从1993年开始,我们中央检察室被评为先进集体,全市五强之一,“抓基层,打基础先进单位”;他们部门的同志还被授予市级“先进标兵”、“先进工作者”、“优秀侦察兵”、市政法委“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并在《淄博日报》受到表彰。

第四,思考和建议

应该说我对检察院的过去、现在、未来还是有发言权的。我院1997成立检察院时,我在黑里寨任检察院院长,现在也是合并后的中央检察院院长。至今已13年。13年期间,我和我的同事们始终团结一致,脚踏实地,开拓进取,为检察事业的发展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

纵观检察机关发展的全过程,客观地说,有成绩也有失误,有曲折也有辉煌,有迷茫也有信念,有沮丧也有欢呼。这里我谈谈自己的想法和感受,向领导汇报,给同志们鼓劲。

我的问题,一句话,可以说是思考变与不变。变与不变的关系应该属于哲学的范畴。社会发展主要是通过变革来实现的。政府的改变就是改变;政府机构的改革是变革;五年来,国民经济保持良好发展势头,改革开放取得突破性进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可以说是通过各种变革取得的成果。变化是事物发展的永恒规律。不改就退。不改变,就没有发展。我想检察院这些年的发展经验也解释了这个哲学规律。应该说,检察院的成立是顺应了潮流,而新刑诉法的实施也为这一新生事物提出了许多新问题。当管辖案件范围缩小,法律与当地党委政府的需要发生冲突时,我们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实现工作目标的途径就发生了变化。特别是2000年检察室合并,我认为是院领导的明智之举。它使检察室摆脱了地方党委、政府在经费、人员、车辆等方面的束缚,不再让地方党委、政府“哭了就把孩子抱给妈妈”。不该管的都交给你检察室,只能管好不能管坏,这是被动局面。把检察院从夹缝中解放出来,从一个小脚女人身上恢复本来面目;对检察机关严格履行职责,自由行使职权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检察工作的不断发展,这个哲学命题依然困扰着我们。从1993年到现在,办理了很多反贪渎职案件,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自侦力量。而我们在国际上没有明确的对口部门,很多作为横向联系人的国外检察官也没有类似的部门,严重制约了业务的发展。世界上没有嘴巴,让我们无法及时得到业务指导和沟通;横向联系不好,导致我们平时缺乏与国外检察部门的沟通和学习。在异地办案,需要就地调查时,更是如此。比如今年5月,我们在办理县交通局吴某营私舞弊——倒卖发票案时,需要到蚌埠市检察院协助,只好和反渎部门的同志一起去。当然,该案自始至终都有反渎部门的指导和参与。再者,我们在办案的时候,很多当事人和犯罪单位的领导问:“这个案子不是反贪局管的吗?你怎么查”;有同志提出,我们县经济不发达,案件那么少,连反贪反渎部门都吃不饱。你在做什么?而且由于检察院的主要职能与反贪、反渎部门重叠,一方面便于得到他们的指导、支持和协助,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人们认识上的误区。下一步,检察院还需要党组在资源配置上的支持(如办案设施、人员、车辆、经费政策等。).这些都是摆在我们面前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克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