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销售假冒产品而被起诉。
1.“对方直接起诉,事前没有沟通”:这个不违反规定。对方可以先和侵权人协商,再起诉,也可以不直接起诉就去法院。
2、“但日期在起诉日期之后,不知是否有效”:
(1)可以作为证据,证明你之前的同款货也是从他那里进口的,但是证据不是特别强。
(2)建议你再去找供应商,找个借口跟他谈最后一批货的数量,价格,时间,偷偷记录。如果数额较大,也可以找公证处的人陪你去(不要暴露身份),或者找别人陪你去,作为证人证明你听到了他说的话。
3.“店家让我提供证据,但供应商只给了我产品名称,没有给我品牌名称”:其实你要提供的是你的商品来自哪个供应商,也就是只要证明你的商品是从合法渠道获得的,你不知道是侵权商品,并证明:谁给你提供了什么产品。
4.“我可以起诉他们吗?”:你要起诉谁?供应商?但你实际上并没有输。如果已经被法院赔偿,赔偿后可以起诉供应商追偿。
5.同仁堂声称是药品?同仁堂索赔的金额,无论你获利多少,都是按照你销售侵权商品所获得的利润或者同仁堂在其侵权期间的损失计算的,包括同仁堂为停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如果没有得到侵权利益,也可以由法院酌情作出50万元以下的判决。
6.如果被认定为侵权,无论能否赔偿,都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当然,赔偿的话,会酌情从轻处罚。
7.但是,我觉得你的事情没那么严重:只要你能证明你有进货渠道,你不知道是侵权产品,你就可以不负责任。依据是:《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遭受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侵权人因前款所列侵权行为获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自己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供货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