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标侵权是哪个专业?
如果被认定为专有,就得改名;如果能找到其他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厂商,就不要关注了。
简单来说,他们有没有申请“益母草”作为商标?如果是这样,我劝你还是放弃吧。如果没有,赶紧抢纸条!
这里有一个类似的案例,希望能给你一些启发:
案情简介
江苏天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8月1995。主要从事双启天宝口服液、片剂、胶囊、颗粒剂、保健药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该公司一直在其主要产品——双启天宝口服液的外包装上使用“三株菌+中草药”的字样。经查,《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表》第5类药品和医疗营养品中使用“朱三”及图形商标为济南朱三药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832040号,刊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商标公告》第2006/2007号。第五百四十条商标公告,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江苏天宝药业有限公司在药品包装上使用“三株菌+中草药”字样,涉嫌侵犯“三株菌”及图形商标专用权。对此,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朱三”和图形商标已经核准注册,不能在同类商品的装潢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江苏天宝药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第二种意见认为,江苏天宝药业有限公司在介绍产品主要成分时出现了“三株菌+中草药”的字样,实质上是在菌的成分中加入了数词和量词,故应认定为善意使用,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为慎重起见,江苏省工商局于9月26日以1997就此问题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请示。他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认为以后描述商品包装上的细菌数量时最好用阿拉伯数字,以免产生误解。
1997 10 16,商标局根据江苏省工商局的来函及提供的材料给予答复,认为江苏天宝药业有限公司在口服液产品包装上使用的“三株菌+中草药”字样既非商标也非商品名称,而是描述产品成分的文字,不构成对“三株菌”及图形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个案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有商标侵权表象,但实质上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案件。
首先,它具有商标侵权的外观
1.“朱三”和图形商标是济南朱三药业有限公司在药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江苏天宝药业有限公司作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朱三”及图形商标有所了解,但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药品包装上使用了“朱三+中草药”字样,其核心部分“朱三”与“朱三”及图形注册商标近似。一般来说,这有商标侵权的表象。
2.假设对这种表象进行分析,认定这种行为为商标侵权,如何引用定性依据?一般来说,首先想到的是《商标法》第38条(1),其次是《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2)。如果引用前者,有一个前提是“三株菌+中草药”作为商标,但江苏天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药品上使用的商标是“美春”和图形,“三株菌+中草药”字样不具备一个商标应有的识别性,不宜以此作为商标处理。如果引用后者,需要确定“三株菌+中草药”是作为商品名称,还是作为商品装潢。显然,药品名称为双启天宝口服液,“三株菌+中草药”不属于商品名称的使用方式:“三株菌+中草药”由正常文字构成,不属于商品装潢。在无法参照上述规定对此进行界定的情况下,如果该行为确实对商标注册人造成了损害,且不属于《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所述的三种情形,可以直接引用《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第三,不构成商标侵权
1.商标侵权的出现是否一定构成商标侵权?答案是否定的,商标专用权是民事权利,其判例是相对的,即不能妨碍公众利益,不能排除他人的正常使用。也就是说,商标专用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与公众的利益和他人的正常使用相违背。即使这种使用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注册人也无权干涉。对此,虽然《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但相关法律法规已经认可了这种情况,多年的商标执法实践也认可了这种情况。比如商标管理机关出于管理需要使用注册商标,新闻媒体出于宣传需要使用注册商标,都不视为商标侵权。但商标专用权的限制范围,特别是正常使用的表现,应逐步明确,建议今后修改商标法时重点考虑这一问题。
2.本案中,江苏天宝药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具有商标侵权的外观。如果不视为商标侵权,唯一的抗辩理由“三株菌+中草药”属于正常使用。根据江苏省工商局提供的材料,细菌是生物医学中的通用名称,常用菌株表示;所以用了“三株菌+中草药”这几个字。由此可见,“三株菌+中草药”是对事实的描述,描述的是产品成分,属于正常使用范围。即使“三株菌”与“三株”和图形注册商标相似,也不构成商标侵权。
3.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要对正常使用方式有一个准确的判断。同样在本案中,假设图形注册商标中的“朱三”和“朱三”两种字体具有唯一性,且“朱三+中草药”的“朱三”字样与其相同或极其近似,难以区分,则说明江苏天宝药业有限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朱三+中草药”字样未正常使用,其行为可以认定为商标侵权。假设双启天宝口服液不含三株菌或实际数量与标签不符,也可以排除“三株菌+中草药”字样的正常使用。
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