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保的快递员损坏如何赔偿?
未保价快递的毁损,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收费的三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赔偿给据邮件的损失:
(一)保价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坏的,按照保价金额赔偿;部分损坏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金额与邮件总价值的比例赔偿邮件的实际损失。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收费的三倍;挂号信丢失或损坏的,按收费的三倍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和向用户提供的邮件收据中,以能够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无权援引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其赔偿责任。
扩展数据:
《快递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前款所称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遵守同一服务协议,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并为用户提供统一的快递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
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内件短少造成用户合法权益损害的,用户可以向商标、名称、快递运单所属的企业或者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二十七条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对于保价快件,应当按照快递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于未保价的快件,应当依照民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发展快递损失责任保险,鼓励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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