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先说什么?
法律解析:审理民事案件时,书记员首先对出庭的当事人进行核实,宣布法庭纪律,并向审判长报告。法官可以开庭,法官宣布法庭调查。原告先宣读起诉状,被告答辩,法官提出案件争议焦点。原告提交证据,被告质证,被告提交证据,原告质证。法官可以分别向原被告人提问,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原被告分别发表意见,宣布法庭辩论结束,进行最后陈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开庭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时,审判长应当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阅读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