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投资协会风险投资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名称: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委员会(简称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英文名:China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简称CVCA)。
第二条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的性质: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是经国家发改委批准、民政部登记注册,由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中介机构和咨询服务机构、相关研究机构、符合条件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等自愿参加的全国性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是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的业务指导部门。
第三条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的宗旨: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创业投资的政策法规,研究创业投资领域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培养创业投资行业的专业人才,加强创业投资的行业规范和自律管理,保护创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搭建创业投资企业与政府部门、创业投资企业与项目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促进中国创业投资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7号SDIC大厦65438层1617室。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五条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创业投资行业发展中的各种问题,为会员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提供技术支持;
(二)制定规章制度,实施行业自律;
(三)代表行业利益,向政府提出各种政策和法律建议;
(四)举办各种交流活动,促进风险投资企业之间以及风险投资企业与其他相关行业之间的合作;
(五)作为中国创业投资行业对外交流的平台和窗口,联系境外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和创业投资机构;
(六)收集整理创业投资行业相关信息,定期发布创业投资报告,出版发行创业投资专业期刊,建立创业投资专业网站,加强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
(七)培养创业投资行业的专业人才;
(八)政府交办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成员
第六条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中国风险投资委员会是中国投资协会的当然成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支持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
(三)单位成员包括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投资者,以及活跃在创业投资领域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和研究机构;
(四)个人成员是上述单位成员和创业投资研究、教学、媒体等机构中有成就的领导人和知名专家学者。
第八条入会程序为:
(一)提交加入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单位基本情况;
(二)检查合格后,提交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确认;
(3)会员卡须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出。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成员大会,行使表决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和退出自由;
(六)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章程,执行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决议;
(二)维护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和支持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的工作,参与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提供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履行职责所需的相关材料;
(五)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报告情况,提供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需要的相关信息;
(七)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退出会议的会员应当书面通知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并交回会员卡。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二条会员严重违反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章程的,经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解聘
一、会员大会
第十三条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个会员有一票表决权。大会的职能和权力是:
(一)制定和修改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理事;
(3)审议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议终止中国风险投资委员会;
(五)审议其他需要由会员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经董事会或1/3以上成员提议,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同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业务指导司审核,并报民政部批准。但是,最长延期不得超过1年。
二。理事会
第十七条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董事会是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开展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担任董事的条件:
(一)具有1年以上(含1年)的风险投资或相关经历;
(二)经营业绩良好,在省内有一定影响;
(3)积极参加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特邀常务理事和顾问;
(五)决定吸收或罢免委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需要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董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三。常设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的条件:
(一)具有2年以上(含2年)风险投资或相关经历;
(二)经营业绩突出,在中国创业投资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积极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出席的执行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中国投资协会批准,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联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会长、常务副会长、联席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投融资业务,在本领域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应当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中国投资协会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代表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总裁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常务副总裁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联席主席的权益与副主席相同,从行业内最具影响力和代表性的副主席中产生。联席主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与创业投资业发展相关的重大战略和政策问题;
(二)代表中国风险投资委员会参加相关的国际和国内活动;
(三)对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的重大决策事项提出建议或报告。
第三十二条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酬和奖励;
(四)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创业投资相关管理部门的政府官员担任名誉会长或特邀执行董事。
第三十四条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根据发展和国际交流合作的需要,聘请国内外金融、投资、风险管理和咨询服务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担任高级顾问。
第三十五条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处理与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有关的法律事务。
动词 (verb的缩写)总统联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设立会长联席会议。会长联席会议由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会长、常务副会长、联席会长组成。
第三十七条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会从副会长中选举产生,任期两年,可以连任一次。总裁联席会议将讨论决定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三十八条会长联席会议由三名以上会长共同提议,由常务副会长召集。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通讯召开。
不及物动词秘书处
第三十九条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四十条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内设工作机构,通过协会派驻和外聘等方式聘用精干人员,逐步实现专业化和国际化。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中国投资协会授权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独立管理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的财务。
第四十二条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资金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2)捐赠;
(三)政府出资或者中国投资协会拨付的资金;
(四)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5)兴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四十三条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四十四条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中国风险投资委员会的费用包括:
(一)组织各种活动和会议的经费;
(二)专家咨询费;
(三)编辑印刷有关资料和出版物的经费;
(4)秘书处的办公费用和其他费用;
(五)其他合法支出。
第四十五条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应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中国投资协会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换届前必须接受中国投资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的资产。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章程修正案》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投资协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需要撤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司征求意见,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投资协会审批。
第五十二条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终止前,必须在中国投资协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投资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发展。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由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中国投资协会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