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会收到商标异议答辩通知?
商标异议抗辩是指商标异议案件的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反驳异议理由的法律行为。商标局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将及时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副本发送异议方,并限定异议方在收到商标异议副本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异议方在限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复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异议程序照常进行。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不予注册,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对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第三十六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注册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不予注册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对经审查异议不成立后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三个月初步审定公告期满之日起计算。自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核准注册决定作出之日止,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无追溯力;但是,因用户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