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否规定商标专用权可以质押?
商标专用权可以质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如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承包人或第三方有权处分的,可以质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40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债券和存单。
(3)仓单和提单;
(四)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
(五)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6)现有和未来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