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立体商标侵权
一是损害后果或即将损害后果,即侵权行为已经对商标所有人造成损害或即将造成损害,可以表现为产品销量下降、利益减少或商标声誉下降。
二是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人在没有许可、没有其他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客观上行使了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
第四是主观状态,包括过错和无过错。一般情况下,行为人违法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伪造或者擅自制作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在认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时,应当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不是认定是否存在侵权的关键要素。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商标权的具体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也称为侵权。
二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即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也称销售侵权。
三、擅自伪造、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擅自销售伪造、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也称为商标侵权。第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改变其注册商标,并将改变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的行为,在国外称为反向假冒。
五是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商标侵权的认定;
“近似商标”的认定通常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两个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近似;二是两个商标的logos主要部分是否相似。具体确定以普通消费者的普遍关注度为判断的主观标准,结合整体对比与商标显著部分对比进行综合判断。在实践中,常常要考察商标的三要素,即声音、形式和意义。也就是发音是否一样;外观是否相似,可能会导致普通消费者的直观误解;不管意思是不是一样。如果有多个因素相同,并可能造成混淆,则基本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如本案涉及的“酷小子”和“酷儿”。如果对它们进行综合判断,我个人认为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
所谓“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消费者、销售渠道等方面有关联或者有特定联系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方式和对象方面有关联或者有特定联系的服务。中国采用尼斯协议,考虑商品或服务的用途、使用者、功能、销售渠道、销售习惯等综合判断。比如本案涉及的“酷小子”和“酷小子”都是非酒精饮料的商标,其用途、使用人、功能、销售渠道、销售习惯都是相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