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辅导员有哪些工作职责?
《规程》第八条规定了合作社辅导员应当遵循“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的工作原则,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宣传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指导合作社发起筹备和设立工作,协助指导合作社明确业务范围,编写合作社成员名册;
(3)协助指导合作社起草章程,设立组织机构,召开设立大会;
(4)为合作社申请工商登记提供咨询服务;
(5)指导合作社根据生产发展需要确定经营服务内容,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选配工作人员,制订工作计划;
(6)指导合作社开展规范化建设,帮助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岗位责任等内部管理制度;
(7)辅导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成员账户设置和年度会计报表汇总上报工作;
(8)指导合作社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档案记录,推行农产品产地编码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等认证认定;
(9)指导合作社开拓产品市场,提高市场谈判和营销能力,开展品牌化经营,注册商标,组织合作社参加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评比认定,推荐合作社参加宣传推介活动,指导合作社运用互联网进行产品展示及发布供求信息;
(10)协助指导合作社申报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根据有关授权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
(11)做好对合作社日常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工作,及时上报统计信息;
(12)总结上报合作社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
(13)参加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
(14)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合作社辅导员应当采取组织培训和上门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为合作社提供服务。辅导员应当根据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规律合理安排培训时间,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合作社理事长或成员培训,形成培训工作笔记。每季度为合作社上门指导服务不得少于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