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家用电器“三包”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六类家用电器(包括进口零部件组装的家用电器):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和录音机。第二条各生产、经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规定:(1)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2)不合格的原材料和零部件不得投料或组装;(三)不准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4)没有产品质量标准和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5)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和假冒商标。第三条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配送企业采购商品时,应当对产品进行验收,明确产品的质量责任。第四条各生产、销售企业不得以搭配方式促销产品。未标明制造单位的产品不得上市销售。第五条在保修期内,生产、经销企业销售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质量标准和合同要求时,生产、经销企业应当负责对用户(消费者,下同)实行“三包”,即包修、包换、包退。第六条已售出的产品实行“三包”后,生产企业应当向用户负责。通过经销企业销售的,应当对用户负责,不得推卸责任。生产企业与经销企业应签订售后技术服务协议。生产企业一次性拨出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三包”,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生产企业提供的保修费是保修期内应支付的费用,应专款专用。对未售出的库存“三包”家电和已售出的未达到保修期的“三包”家电,保修费用不能一年结算一次,应在保修期内连续使用。第七条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的保修期不低于1年,主要部件不低于3年;录音机的保修期不低于半年,主要部件不低于1年。保修期从发票日期开始计算,不包括维修占用和因缺少备件需要维修的时间(主要部件详见附表)。第八条经销企业销售商品时,应当开箱、通电,并对顾客进行当面调试。第九条。非因用户使用和保管不当造成的故障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使用的,在保修期内由指定的维修服务部免费维修(含材料费和工时)。第十条在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主要性能故障,半年内修理三次仍不能达到合格标准的,可根据用户要求免费更换同型号产品。如果缺货,就要按原销售价格退货。如用户不想换购同型号产品并要求退货,经销企业可适当收取折旧费(收费标准见附表)。更换的保修期从更换之日起计算。第十一条未使用不当,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用户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规定负责赔偿实际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实行“三包”,但可以收费修理:

1,因用户使用和存放不当而损坏;

2.自行拆卸产品;

3.没有维修订单和发票;

4.保修单上的产品编号与送修的产品编号不一致或有改动;

5.降价出售的“一次性商品”。第十三条各部门、各地方应积极增设新的维修点,加强管理,增添必要的设备和工具,并对维修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促进其不断提高维修质量。第十四条生产企业、经销企业销售的耐用消费品必须附有《保修书》和有资质的维修单位。为保证维修单位所需产品配件的供应,生产企业必须根据售后技术服务协议提供足够的零配件和必要的技术支持。维护所需的备件必须由制造商在5年内提供。如果由于缺少备件而无法在3个月内修复,则应退货或更换。第十五条用户发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应首先联系保修清单中指定的就近维修服务部门进行维修。预约大件商品上门服务,维修服务部必须认真维修。因产品质量太差或确属疑难故障,维修部无法通过修理使其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经销企业应迅速与生产企业联系,由原生产企业承担处理。第十六条企业和维修服务部门应提高维修服务质量,认真为用户排忧解难。由于维修服务部不认真负责,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差,用户只好找生产企业维修,来回运费和修理费由维修服务部承担。第十七条生产、经销企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生产、经销企业“三包”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争议的问题可以按照《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进行协调和仲裁;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要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