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罚食品包装上的虚假宣传
一、如何处罚食品包装上的虚假宣传
1.对食品包装虚假宣传的处罚是: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的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组织虚假的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有哪些规定?
1.经营者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2.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的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该知名商品。
本条所称知名商品是指下列商品:
(1)在我国有关部门认可的国际评奖活动中获奖的商品;
(二)被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行业组织或者消费者协会认定为著名商品;
(三)在相关市场上得到消费者认可、久负盛名的商品;
(四)在相关市场上广为宣传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其他商品。
3.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经营者不得利用伪造或者欺诈手段,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1)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标志等质量标志;
(二)被撤销后继续使用认证标志或者名牌标志的;
(三)使用的认证标志或者名牌标志与实际获得的认证标志或者名牌标志不一致的;
(四)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检验证书、许可证号或者监制单位;
(五)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商品加工地、制造地、生产地(包括农副产品的生长地或者养殖地);
(六)伪造商品规格、等级、生产成分、名称和含量的;
(七)伪造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等。
5、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规定,对组织和个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包括未经他人许可使用与其商品近似的手表,或者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相关商品,伪造他人商标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