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多宝、红牛、露露商标纠纷的底层逻辑是什么?
从王老吉和加多宝之争,到去年中国红牛和泰国天丝之争,南北露露之争,再到最近张裕商标和专利的归属之争,商标和专利之争几乎成了悬在众多知名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从很多情况来看,如果不能处理好这种关系,往往会成为公司向前发展的巨大障碍。
从很多品牌纠纷中可以看出,品牌商与实际经营者在品牌创立之初签订的合作协议,通常无法预测市场形势、竞争环境、法律政策的变化,品牌产生的商业利益往往大大超出双方的预期。但双方往往过于沉浸在合作的深化和做大蛋糕上,忽略了彼此心态的变化、博弈力量的波动、控制力的强弱以及各自对利益分配的重新考量。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正是因为避免了一系列潜在的矛盾,双方的分歧才会不断恶化。当合作期即将到期或其他突发事件时,矛盾就会爆发。
争论的实质
就拿去年底备受关注的红牛之战来说吧。
根据现有的裁判文书和公开资料,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的纠纷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双方关于知识产权的纠纷,包括商标许可纠纷、商标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和商标权属纠纷。公开资料显示,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的商标权属纠纷案,随着原告中国红牛的撤诉暂时告一段落,其他知识产权相关诉讼尚未宣判,暂时停止。
第二阶段是双方对合资公司的管理纠纷,包括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确认公司决议效力纠纷、确认股东资格纠纷和公司收益分配纠纷。2018,2065 438+08年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受理了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公司关于公司经营的系列纠纷案件,案件最终结果有待最高法院判决。
但当外界主要聚焦于前两个阶段的争议时,我们认为,双方的争议应该还有第三个阶段,即双方关于投资合作内容的争议,具体来说就是关于合资公司各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规定的合作期限的争议。双方最初有长期合作的意愿。华彬集团主张合作期限为50年,但由于当时的法律环境,在实际操作中做了一些妥协,导致了双方的一系列纠纷。华彬集团认为双方应遵守当初签订的50年合作协议,泰国天丝则认为以在中国工商部门登记的20年经营期限为准。那么,双方的合作期限是二十年还是五十年呢?可能需要进一步探究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结合现有证据材料,由司法部门最终确认。
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的争议焦点是如何理解和明确投资合作的具体内容,尤其是合作期限。公开资料显示,双方在20多年前签订的最初投资合作协议较为简单,且鉴于当时的外商投资环境和法律环境,双方在具体合资中对现实做了一些妥协。后期,红牛品牌的市场形势和发展趋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外商投资的相关法律也进行了大幅修改,大大超出了双方合作之初的预期,导致了一系列的官司。
公开资料显示,腾讯泰国是红牛商标的所有人,即品牌所有人,而华彬集团是红牛品牌在中国大陆的经营者,也是中国红牛的实际经营者。泰国天丝通过授予合资企业商标使用权等一系列权利进入中国市场。华彬集团利用自身的营销优势和渠道优势开拓和发展中国市场。现在中国红牛的运营趋于稳定,华彬集团应该如何评价其作为实际品牌运营者的历史作用?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更何况双方对合作期限的理解存在很大的分歧,对市场各方面的投入一直都是基于自己的理解,使得问题更加复杂。
回归商业意图
目前简单的法律诉讼并不是解决双方问题的最佳途径。双方诉讼耗时耗力,很可能为同类竞争品牌提供市场机会,长期来看两败俱伤。因此,争端双方都应该保持最基本的决策理性,用更长远的眼光看待当前的争端。
首先,应当通过法律手段明确双方投资合作协议的初始内容、真实意愿和各自的权利义务,对于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请求司法机关予以解释、补充和确认。其次,双方要以司法判决结果为出发点,在后续合作中重新考虑成本与收益、竞争环境、利益分配等问题,减少市场损失,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客观上给消费者带来利益。
法律诉讼只能解决历史问题,在此基础上的商业谈判才能解决未来问题。经营者要尊重品牌商的所有者权益,品牌商也要看到经营者的历史贡献及其对市场的实际控制力,充分估计重置成本和市场重置成本。只要双方能够求同存异,精诚合作,实事求是,自然会探索出解决问题的智慧。
事实上,业务流程的成本和收益有的是看得见的,有的是看不见的,而看不见的成本和收益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显现出来,这就需要决策者有很大的商业智慧,这是对中国企业最大的启发。
不完全合同
一些法律经济学家已经意识到,商业实践中签订的合同文件其实是一份不完整的合同,甚至连完美的合同都缺失了。这不仅是因为语言表达天然受限,合同双方不可能把所有的商业意图都写进合同。一些隐性条款和默示条款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逐渐显现和深化。信息一开始是模糊的,商业合作是持续的、动态的、变化的。透彻理解商业合作的真实过程是企业家和律师的首要问题,这要求中国企业在商业实践中以更大的智慧面对这些挑战,也要求站在企业家背后的律师更加务实和理性。
目前,我国商事立法仍处于静态认知阶段,忽视了商事运行中的动态变化。目前对于商事主体在动态商事变更中产生的权益如何分配的法律规定不是很明确,灰度太大,所以大多留给当事人约定,但当事人不约定怎么办?事实上,没有约定,引发了纠纷,当事人不知道如何处理,司法机关也难以判决的情况并不少见。比如品牌商和品牌商之间,厂商和运营商之间,商业合作是复杂多变的。在双方的历史合作过程中会沉淀很多商业权益,比如商誉的积累、渠道网络、分销资源、核心团队等对品牌持续运营有重大影响的关键要素。这些商事权益有的在法律上可以明确界定,有的在现有法律上难以归类,但在具体的商事实践中意义重大。
这就要求立法要深入商业实践,研究总结一些经常性的问题,做出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或者拿出司法判例。红牛、王老吉、露露南北的品牌商标之争,凸显了这种现实紧迫性。中国改革开放40多年了,类似的品牌纠纷还会不断发生。我们希望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此予以密切关注。
(作者是北京润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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