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火锅的“代表性”是什么?

明明是成都产的“小龙坎火锅”,却打着重庆小龙坎地名的招牌;虽然“朝天门火锅”留在了重庆,但全国各地有无数带重庆地名和重庆招牌的火锅店...近日,重庆火锅协会发出“坚决反对被代理”的声音,引起广泛关注。

不是重庆产的火锅也能叫重庆火锅吗?重庆火锅协会与外国“重庆火锅”之争,引起了这样的质疑,成为普及商标相关法律问题的重要契机。

较小的地名,如重庆小龙坎、朝天门等,实际上不属于《商标法》第10条“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的范围。

或许在重庆火锅协会看来,《商标法》第16条明确规定“商标含有商品地理标志,且该商品非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区域,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重庆火锅的“地理标志”属性足够清晰。“假”火锅容易被大众误认,应列为“未注册禁止使用”。

动机也可以理解:重庆火锅闻名天下,外地火锅“山寨”本地品牌。变大了,就抢自己的生意;如果手艺不好,也会连累当地的招牌。

但是重庆火锅不是重庆的火锅,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重庆火锅的名字确实有地理因素,但将其作为“地理符号”仍值得商榷。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条例》,所谓地理标志产品,是指“在特定区域内生产的,其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征实质上依赖于原产地的自然和人文因素的产品”和“经审查批准后以地名命名的产品”。这包括“在本地区种植、养殖的产品”和“原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加工的产品”两大类。

“地名保护”主要保护产地明确的农产品或相关加工品,如巫山酥李、阳山桃等。重庆火锅虽然诞生并形成于重庆,但却以特色餐饮的形式风靡全国。这也是“重庆火锅”和“成都小吃”之前没有获得“地理标志”的原因。

但如果扩大倾向于“地方保护”的立法,随意处罚或限制,对特色美食的推广、市场的运行、消费者利益的维护都是弊大于利的。

看似只是餐饮品牌的问题,其实涉及到市场和法治。目前国家在商标法中对“地理标志”的定义,正在释放出解绑的信号。2007年,兰州商业联合会申请注册“兰州牛肉拉面兰州?牛柔?“拉面与涂”商标于2010核准注册,但于2017165438年10月30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缺乏显著标志”为由裁定该商标无效。裁决体现了依法保护市场的态度。

市场经济下,不需要设置太多不必要的壁垒;法律也应该是改善和保护市场的利器,而不是筑起壁垒的工具。像重庆火锅、成都小吃,生产者多样,产品质量千差万别,很难在同一个商标下保护。

所以,还是对遍地都是的重庆火锅店多一点“宽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