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印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加强商标印制管理,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消费者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批准从事商标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版、烫印、铸造、烫金、贴花及其他相关业务的企业,均可印制商标。

严禁无证或超范围承接商标印刷业务。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需要印制其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凭《商标注册证》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印制注册商标证明》,并凭《印制注册商标证明》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

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需要印制商标标识的,应当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注册商标印制证明,并将注册商标印制证明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

需要印制其未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凭营业执照向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印制未注册商标委托书》,并凭《印制未注册商标委托书》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注册商标印制证》时,应当对《注册商标印制证》进行认真审核。

商标注册证。需要印制的注册商标标识,应当审查是否标注“注册商标”或者(注)或者(r)字样,是否标注企业名称或者地址,是否需要标注“优质”、“名牌”字样或者是否需要提交相关证明。《印刷注册商标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印制未注册商标委托书时,应当认真审核营业执照。对于需要印制的未注册商标标识,应当审查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法律第八条(1)、(2)、(3)、(4)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制注册商标证明和印制未注册商标委托书可以收取费用。第五条商标印刷单位承接商标印刷业务时,应当收取印刷注册商标的证明或者印刷未注册商标的委托书。印制的商标标识应当与《印制注册商标证明》和《印制未注册商标委托书》所附的商标标识一致。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印制登记制度,将印制注册商标的证明或者印制未注册商标的委托书,以及印制的商标样本保存备查。登记簿和留存的商标证书、样本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一年。第六条商标印刷单位应当拒绝印刷下列行为:

(1)未提交印制注册商标证明或者印制未注册商标授权委托书印制商标标识的;

(二)需要印制的注册商标标识与《注册商标印制证明》所附标识不一致的;

(三)擅自涂改《注册商标印制证》或者《注册商标印制证》已经过期的;

(4)使用“注册商标”或者(注)或者(r)字样印制未注册商标标识,未标明企业名称或者地址,且企业名称、地址与交验证明不一致,需要标明“优质”、“名牌”字样或者未交验相关证明的。第七条严禁买卖商标标识。印刷或使用过程中的废商标标识必须销毁。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所在地区商标印制情况。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批评、通报并没收商标标识和印刷版模具。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对擅自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构成假冒商标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需要在中国境内委托印刷其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凭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或者商标注册证中文译本,向印刷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注册商标印刷证明》,委托商标印刷单位凭《注册商标印刷证明》印刷。

需要在中国境内委托印制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凭经公证的许可使用证明的中文译本,向印制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注册商标印制证明》,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注册商标印制证明。

需要在中国境内委托印制其未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凭其所在国家(地区)营业执照的经公证的中文译本,到印制单位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印制未注册商标委托书》,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印制未注册商标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