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的处理

从广义上讲,企业名称和商标属于商业标识。前者用于区分经营主体,后者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差异化的目的是通过向消费者传递信息来防止混淆,同时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但两者偶尔会有冲突,通常会产生很大的社会影响,需要厘清,谨慎对待。

第一,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授权的基础上保护商业商标,赋予其特定的保护范围。当权利跨越国界而产生冲突时,优先使用是一种法律理念。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标志的保护提供了相应的补充,通过排除不正当竞争手段,审查和回应当事人的诉求,对商业行为进行限制。

其次,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模式。商标权首先应该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引起公众误解,是指将企业名称作为商标使用,突破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目前,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途径主要有三种:

第一,企业名称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属于企业名称的商标使用,属于商标侵权规制的范围。要构成这种商标侵权,其构成要件是:被侵权的在先商标是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应当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用于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突出使用;很容易让相关公众产生误解。

二是企业名称与在先注册的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虽未突出使用,但足以造成混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规制范围。构成这种不正当竞争,其要件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或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企业名称与商标相同;它的使用足以引起混乱。

第三,在《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的若干意见》中,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指出了上述两种方式之外的处理意见。如果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是历史原因造成的,且当事人没有恶意,则不能简单认定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历史因素和使用现状,公平合理地解决冲突。

因此,企业名称与商标的权利冲突应该用什么样的法律来保护?因为涉及到不同权利主体和权利的保护范围和方式,需要结合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考虑。

第三,老字号相关商标侵权与反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解决。

通常情况下,在我国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注册的制度框架内,确定商业标志的使用顺序,即在先权利的可追溯性,是相对容易的。但一旦冲突涉及老品牌,以在先使用作为最重要的权利来源不一定合理,需要追溯冲突各方的使用历史。

其特点是在考量和权衡中决定主观恶意的法律事实比例降低,在评价被控主体的客观行为表现时,会在纵向时间线上扩大评价范围,进而以历史作为被控主体行为的辩护,使推论转向支持权利来源的合理性,最终排除被控行为的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