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简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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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类型和类别包括:

1.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文学、艺术、科技作品的原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主要相关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第二,专利权,简称“专利”。发明人或者其受让人在一定期限内对特定的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和专有权。一种知识产权。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主要相关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第三,商标权是指国家法律赋予商标主管机关对商标所有人保护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是用于区分不同来源的商品和服务的商业符号,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符号、颜色组合或上述元素的组合构成。我国商标权的取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实行在先申请原则。商标是工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记,因此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工业活动中的秩序,这与专利权主要在于促进工业发展不同。主要相关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商业秘密权是公民、企业、单位和组织享有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一切技术信息、商业信息和其他与商业竞争有关的信息。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是相关信息:1,具有经济价值;2.比较隐秘;3.相关信息的控制人已采取一定的合理保密措施。目前,保护商业秘密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五、厂商名称权,或称商号权,是企业依法使用或注册自己的商业区别标志的专利权。该权利的法律意义在于:当他人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时,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使用,以避免混淆;因他人非法侵权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我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都规定了对厂商名称权的保护。

六、货物来源或原产地名称的权利。商品原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名称是与商品有关的商品的区别标记,在《知识产权协定》中称为“地理标志”。

1,原产地标记是指用于表明货物原产地的标记,换句话说,它是用于表明货物在特定国家、地区或地方生产、制造或加工的区别性标记。比如“中国制造”中国学者普遍认为,原产地标记通常只代表原产地的整体声誉,与产品质量没有直接联系,更谈不上产品的具体质量。

2.原产国的名称是表明货物生产地和该货物与某一地理条件或传统技术有关的区别性标志。因此,原产国的名称可以表明产品的特殊性质或质量。如果同样质量的商品可以在其他地区生产,那么该地区只能被视为一个“来源标志”,因为人们没有将商品与该地区的制造工艺联系起来。

对于原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名称权的保护,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最早保护货物来源标志和原产地命名权的国际公约。《取缔虚假或欺骗性产品原产地名称马德里协定》对成员国之间取缔虚假原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名称作出了具体规定。《知识产权协定》专门设立了地理标志一节,对地理标志给予全面保护。中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商品的原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命名权受我国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款和第九条的规定中。

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是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布图设计进行复制和商业使用的专有权利。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保护这一知识产权的立法,但我国加入了《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知识产权协定》等国际保护方面的条约。

八、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从发现的野生植物中发展而来的,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名称的植物新品种。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专有权,即植物新品种权。为了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