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状态异议申请的流程及说明

商标是公司或企业的重要财产,是区别于其他商品的重要标志,也是用户识别商标的最重要方式之一。但是,商标的取得必须经过规定的程序,这样其他公司就不能侵犯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受法律保护,注册人享有专有权。中国有“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之分。注册商标是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注册后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未注册商标不受商标法保护。

对商标状态提出异议申请的,可以在收到《商标异议通知书》后30日内作出异议答复。异议答辩所需材料:商标代理委托书原件、答辩理由、答辩通知书或审查证据交换通知书、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能够支持答辩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

商标局决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时,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商标状态异议申请及其处理的具体流程如下:

1.异议:填写商标异议函,注明名称、商品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号及异议理由。

2.答辩通知:商标局收到异议及相关证据后,将异议副本发送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辩。异议人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放弃,不影响异议程序。

补正(非必要流程):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后,如发现异议申请存在问题,将向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发出补正通知书,限期补正。

3.做出异议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这不仅仅是商标状态异议申请的问题,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知识产权进行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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