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重庆荣昌县旧房拆迁怎么补偿?

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荣昌府发[2008]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渝府55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2008年6月20日县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对我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5000元;安置补助费按照从农村转移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计算,从农村转移安置的农业人口每人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5000元。

土地补偿费是土地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补偿。征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拨付给县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根据被征地农民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未满16周岁的个人。对16周岁及以上被征地农民,其个人按有关规定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总费用的50%,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拨付给县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其余安置补助费支付给个人,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的80%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求的,差额部分由被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求。

(二)农村房屋、青苗及地面构筑物补偿(附后)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附表1执行。补偿后的建(构)筑物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置。

地上的青苗、零星种植的树木花草等附着物。,按征地面积(扣除农村房屋宅基地面积)采取综合定额包干形式进行补偿,综合定额包干补偿标准为每亩3000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集中连片种植的粮食制种和经济果园(桑园、茶园、苗圃)地面作物综合定额包干补偿标准为每亩3900元;专用鱼塘补偿按水面面积(含鱼苗损失)计算,其综合定额包干补偿标准为每亩3900元。对已按原青苗、零星树木补偿办法实施的项目,补偿办法不变,补偿标准按附表3、4执行。

地上构筑物据实清理登记,补偿标准按附表2执行。

征地公告发布后,种植、插植的青苗、搭建的构筑物等附着物不予补偿。

征地拆迁范围内的被补偿的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由其所有权人按照征地拆迁方案规定的期限自行迁移;逾期不搬迁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置。

(3)住房安置

自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对本县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拆迁的农村房屋不再实施自建住房安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已经实施,房屋安置方式不变。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按附表1执行。

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无条件集中统一建设安置房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管理要求和城市居民住宅用地标准(每人15平方米)划拨宅基地,按规定给予建安费用补助,住房安置对象自行建设安置房。

被征地拆迁农民住房安置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

征地批复下达前,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证的被征地农民为住房安置对象。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以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证登记为依据,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进行安置;被拆迁户《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权利人不一致的,按一户补偿安置。

1.货币投放

积极推进住房货币安置,货币安置费按照县政府确定的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乘以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每人30平方米的标准计算确定。

货币安置对象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照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人的标准免收房屋交易手续费。具体规定由县政府另行制定。

2.统一优先购买和安置

住房安置的对象是住户。按照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人的标准,以征地时砖墙(条石)预制罩价格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优先购买安置房。因户型设计限制,安置对象购买的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上述标准且在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上述标准5平方米以上的,应按综合成本购买。

被征地农转非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核在我县无房且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居住的,可申请按建设成本的50%购买一套自然房(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与拆迁户合并安置。

在政府批准征地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且在城镇无房的人员,经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按每人30平方米的标准,申请按建设成本的50%购买安置房。

因户型设计限制,购买安置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足部分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综合成本补偿。

统一建设的安置房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渝府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五条)审核确认住房安置对象为城镇人员。

第二,调整征地农村转移人口的确定方法

如果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全部被征收,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将从农村转向城镇;部分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按照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场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之和乘以非耕地面积除以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0.5倍计算确定转为非农的农民人数。人均耕地面积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包括已被征用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民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每户0.5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另行申请增加在农村的农民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每户0.5亩以上。被征地农民未申请农转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的,应当调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宅基地被征收拆迁的,被拆迁户可以申请全部农民转农村。

三、征收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从2008年6月5438+10月1起,在批地时征收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征地费按土地面积收取,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和城市开发用地按每亩2万元的标准收取;新征用的工业用地按每亩50万元的标准收取。新征用土地的征地费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取;存量建设用地供应征地费由县级财政部门收取。

征地费计入土地成本,作为市级专项收入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统筹调整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四、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就业

乡镇、街道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被征地劳动适龄农民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有就业愿望的劳动适龄农民就业。努力解决农村被征地人员的“零就业家庭”问题。

被征地劳动适龄农民可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相关优惠政策,参加一次由县财政补贴的求职技能培训,免交技能培训、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费用。被征地农民或被征地农民子女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就读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可参照《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重点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渝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就读补助政策。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和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2007年2月1之前和2008年2月1之后新被征地农民和农民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执行

2008年6月65438+10月1之后征地的,不再实行储蓄性养老保险办法。

(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失地农民生活困难救助体系。镇、街道、县民政部门要按照“应保尽保”的目标,认真核实生活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家庭,并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各镇街要以“三个代表”理论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努力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困难,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镇、街道、县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确保新老政策平稳过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转移的落实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和参保人员的认定登记工作。

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县级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县级公安部门应当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信息,做好户籍审核、审批和统计工作,按照规定办理农村转非农村居民的户籍。

县级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和管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征地费用征收使用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转移拨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执行和征地费用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规划建设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统建安置房和定向销售住房的选址、建设和质量管理工作。

六、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补偿和移民安置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原荣昌府发[2005]86号文件同时废止。根据以下原则:

(1)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前依法批准征地,并已完成征地补偿安置的,按渝府发[2005]67号、荣昌府发[2005]86号文件执行。

(2)2008年6月5438+10月1日前依法批准征地并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但征地补偿安置对象拒绝接受征地补偿安置或拒绝领取征地补偿安置相关费用的,征地补偿安置尚未完成的,按豫府发[2005]67号、荣昌府发[2005]86号文件执行。

(三)2008年1、1以后依法批准征地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时间表:1。荣昌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2.荣昌县征地建筑物补偿标准

3.荣昌县征地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4.荣昌县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附件1:

荣昌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打结?建筑类?不

房间?房子?打结?建造

补偿单价

布里克?混结?建造

砖墙(条石)预制罩

285

砖(石)瓦面

255

布里克?木结?建造

砖墙(板)穿滑稽瓷砖。

225

砖墙(片状)瓦面

195

砖墙石棉瓦罩(包括油毡和玻璃纤维瓦)

180

地球?墙结?建造

穿得滑稽,土墙瓦盖

165

石棉瓦和玻璃纤维瓦罩

150

简单易行

土墙毡盖(包括棚盖)

105

简易棚

60

注:1。建筑高度在2.2m以下(不含2.2m)、1.5m以上(含1.5m)的,按照同类建筑标准的70%计算补偿。

2.建筑高度在1.5m以下的,按照同类房屋标准的50%计算补偿;1米以下,按同类住房标准的30%计算补偿。

3.有预制板的多层瓦房,首层由瓦房补偿,其余楼层由预制板房补偿。

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补偿。

附件2:

荣昌县征地建筑物补偿标准

名字?说/打电话

结构

单位

单价(元)

准备?充满

堡垒和围栏(包括鱼塘)

文章?石头

电影?石头

接地栅栏

立方米

50

38

四十四

对集体改良耕地和土壤,对建筑地基不予补偿。

方法

水泥路面

砾石(包括板条)

泥浆路面

简易路面(机耕道)

童渊预制板铺面

平方米

61

五十二个

39

14

12

人行道路不予补偿;水泥路面厚度在10 cm以上的按水泥路面补偿,厚度在10 cm以下的按泥路面标准补偿。

砖和瓦,

石灰窑

座位

4950

废砖瓦和石灰窑不予补偿。

良好的

文章?石头

水?石膏

简吗?容易的

机器?良好的

立方米

48

28

10

名流

按体积计算赔偿后,不再计算材料赔偿。

坟墓

单身?人类

双倍?人类

座位

座位

名流

600

征地单位公告按期迁葬坟主,逾期不迁葬的,按无主坟处理。

己二酸二异丁酯

石头?板

水?石膏

石灰砂粘土混合物

土地

平方米

10

土坝是指正式形成的太阳坝或院坝,未正式形成的零星小片废弃平地,无论是混凝土地面还是土地面,都不予补偿。

化粪池,

蓄水池

横纹石和硬石很难打。

混凝土和水泥

土地

立方米

33

10

农民自建室内粪坑、鸟巢形粪坑不予补偿。按化粪池、储水罐标准补偿,不再补偿材料费。

沟渠

石头和砖

片状(砖、混凝土)

立方米

四十四

22

指村社人工修建的专用渠。

电线杆

超过9米的圆杆

水泥方杆(包括9米以下的圆杆)

94

50

电线杆和电线是指乡镇以下集体或个人投资的部分。

电线

户外照明电线

电源线

米饭

米饭

2

水管

室外饮用水管道

200毫米混凝土管

300毫米混凝土管

混凝土管500毫米

米饭

米饭

米饭

米饭

2.5

20

30

50

不含市政管网。

钢架棚

钢架膜

希腊字母表中第十二个字母

3300

外墙砖,

耐火砖

平方米

20

按房屋外墙、地砖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注:1。被补偿的构筑物由征地单位处理。

2.沼气池正常使用按化粪池补偿标准每立方米增加10元计算。

附件3:

荣昌县征地及零星植树补偿标准

名字

规范

单位

单价(元)

评论

果树

移植嫁接苗

直径2-4厘米(含2厘米,下同)

直径4-7厘米

直径7-10厘米

直径10-13cm

直径13-16厘米

植物

植物

植物

植物

植物

植物

1.50

21

28

50

83

116

不论树种,直径以距地面1m处的树干为准(若分叉处小于1m,直径以分叉处的树干为准)。直径超过16cm的,每增加2cm增加补偿20元。

香蕉

(香蕉)

新的种植还没有结果

5-10菌株

10-15菌株

植物

筑巢

筑巢

40

50

16以上菌株可酌情组合成相应规格。

葡萄

新移植的幼苗

直径1-2cm

直径2-3厘米

直径3-4厘米

植物

植物

植物

植物

2

11

21

直径超过4厘米的,每增加1厘米,增加赔偿10元。

桑树

直径不到2厘米

直径2-5厘米

直径5-8厘米

直径8-10厘米

植物

植物

植物

植物

2

11

21

直径超过10厘米的,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元。

杂项树

直径不到3厘米

直径3-5厘米

直径5-10厘米

直径10-15cm

直径15-20cm

植物

植物

植物

植物

植物

2

17

29

以树干高出地面1.2m的位置为基准,直径超过20cm的,每增加1cm增加补偿5元。

干果树

直径小于5厘米

直径5-10厘米

直径10-15cm

植物

植物

植物

12

21

32

包括核桃、小米、棕榈树、橄榄、皂荚等。直径超过16厘米的,每增加1厘米增加10元赔偿。

慈竹

杂竹等

小笼子(少于20个)

大笼子(21-40)

监狱

监狱

39

50

40多个,可以组合成相应的规格。

毛竹

直径小于5厘米

直径5-10厘米

直径超过10厘米

15

26

以地面以上1.2m处的直径为准。

蕨叶篱竹

小巢(20-30个)

大巢(30-50只)

筑巢

筑巢

20

30

20以下,50以上可酌情组合成相应规格。

罗代亚

根据嵌套计算

筑巢

0.5

(公园和花园中的)花草树木

木本华

草本花卉

植物

植物

2.5

0.30

盆花不予赔偿。

注:补偿后的树木、花草由征地单位自行处理。

附件4:

荣昌县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工作?事情?班级?不

土地?种类

和好?赔偿?马克?精确的

蔬菜类

(包括经济作物)

1650

谷物类别

领域

1320

陆地

1100

注: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土地上的农作物,可按高于粮食补偿标准30%计算。

2.特种鱼塘补偿按水域面积计算(含鱼苗损失),补偿标准参照菜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