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无效商标的处罚
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商标专用权什么时候就不存在了?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并已执行的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决定书,应如何处理?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和许可合同应该怎么处理?为了明确注册商标无效的相应法律后果,完善我国商标法律制度,有必要对注册商标无效后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为此,新商标法增加了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并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没有追溯效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未按照前款规定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北京万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志泽表示,原《商标法》规定,商标一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就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可以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也可以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但根据原《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也可以被撤销。《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商标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新商标法第47条是把现行做法上升为法律?。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从一开始就不存在。这是与撤销商标的重要区别。也就是说,注册商标的无效具有溯及力,即在法律上不承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存在或曾经存在。
既然无效商标具有溯及力,那么过去按商标专用权处理和执行的案件,是否也是因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从一开始就不存在。然后再翻一遍?对此,该条第二款明确,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只有在生效后才发生效力。具体来说,在被宣告无效之前,对下列事项没有溯及力:一是人民法院作出并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处理决定;三是已经履行完毕的商标转让合同;四是已经履行完毕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上述四类事项已经执行的,不得以该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为由要求恢复原状。?但新商标法借鉴了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了恶意和公平对专利无效的影响。?夏志泽表示,根据该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所有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同时,根据上述四种情形支付的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不予返还,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商标权无效的法律后果注册商标一旦被宣告无效并被撤销,该商标权即被视为自始不存在。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没有追溯效力;但是,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申请商标权无效的程序对应不同的商标权无效情形,商标权无效的程序也有所不同。
(一)注册商标存在明显瑕疵的商标权无效程序有两种:
1.商标局可以依职权主动撤销该注册商标;
2.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裁定。
(2)对于注册不当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
(三)对注册商标有争议的,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可以在争议商标被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后注册的商标。
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裁定的商标,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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