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2018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规范阳澄湖大闸蟹生产经营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地理标志保护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以下简称阳澄湖大闸蟹),是指产于阳澄湖水域,符合阳澄湖大闸蟹批准公告和国家标准,经国家主管部门审定,以“阳澄湖”地理名称命名的中华绒螯蟹。

阳澄湖水域面积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批准公告》和《阳澄湖地理标志大闸蟹》国家标准确定的面积为准。

销售阳澄湖大闸蟹应当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第三条阳澄湖大闸蟹的生产、销售、保护及相关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苏州市、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阳澄湖大闸蟹保护工作的领导,提供保护经费,设立保护机构,建立保护责任制,对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参与阳澄湖大闸蟹保护。引导和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和约束机制,规范行业行为,激励行业先进,督促行业内单位和人员诚信合法经营,保护阳澄湖大闸蟹。第二章保护管理机构第六条苏州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保护委)负责阳澄湖大闸蟹的保护管理工作。市保护委由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市农业(渔业)、财政等部门,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组成。市保护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保护办),负责阳澄湖大闸蟹的日常保护工作。第七条市保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阳澄湖大闸蟹保护办法,确定保护模式和发展规划;

(二)确定专用标识和销售标识的样式,根据阳澄湖大闸蟹年产量确定专用标识的生产数量,并予以公告;

(三)负责阳澄湖大闸蟹的新闻发布和宣传;

(四)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成员单位对阳澄湖大闸蟹的保护工作。第八条市保护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和管理阳澄湖大闸蟹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制作和发放管理信息凭证;

(二)确定阳澄湖大闸蟹交易监管场所;

(三)负责特殊标志的发放和使用,组织地理标志使用权和特殊标志使用的年度核查;

(四)负责阳澄湖大闸蟹的鉴定;

(五)负责将2年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或未在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名单,报市质监部门;

(六)完成市保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九条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保护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阳澄湖大闸蟹标准化工作;负责阳澄湖大闸蟹专用标志的制作、验收和监督管理;负责将2年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或未在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名单逐级上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2)农业(渔业)部门负责建立阳澄湖大闸蟹生产经营信息,包括生产者身份名称、水域位置、围网面积、蟹苗来源和数量等。根据管理信息,从阳澄湖水域出具证明;负责组织实施阳澄湖大闸蟹标准化养殖,提供技术指导,监督养殖活动;负责阳澄湖大闸蟹的安全检验检疫;协助确定阳澄湖大闸蟹交易监管场所和阳澄湖大闸蟹质量检测。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规范阳澄湖大闸蟹市场经营行为,协助阳澄湖大闸蟹质量检测。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口阳澄湖大闸蟹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五)财政部门负责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第十条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设立阳澄湖大闸蟹保护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保护工作。第十一条县级市(区)保护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登记阳澄湖大闸蟹生产者的身份名称、水域位置、净面积、蟹苗来源和数量等信息数据;

(二)负责登记阳澄湖大闸蟹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品牌信誉、产品来源、数量、日期等信息数据;

(三)负责阳澄湖大闸蟹交易监管场所的建设和日常监督管理;

(四)负责阳澄湖大闸蟹专用标志和管理信息凭证的发放和回收;

(五)负责阳澄湖大闸蟹管理信息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和汇总,并报送市保护委员会;

(六)承办市保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