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参、鹿茸生意需要那些手续?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扩展数据: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加工和食品加工、销售、储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并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涤、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废水处理以及垃圾和废弃物存放等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进口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不洁物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资质文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规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等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使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位置、经营者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式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申请表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领取申请材料,并出具领取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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