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案件的诉讼费收费标准。
法律分析: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可以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案外人主张的实体权利的标的价值收取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提起异议诉讼的,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没有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免交或者减交的,作为非财产案件收取80元案件受理费。对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异议之诉的标准收取。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按照以下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分期累计支付;
(2)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的金额或者价款,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
(4)每起劳动争议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六)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支付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期间,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标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或者当事人不服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