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告中使用与驰名商标相似的文字是否侵权?

法律分析:广告主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解,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了知名企业的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使用、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由经营者经营场所的装饰、经营器具的风格、经营人员的服装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经营形象,可以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饰”。

第四条对商品的来源,包括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有特定联系的误解,如许可、关联企业等,足以误导相关公众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的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或者视觉上不能区分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视为足以与其他知名商品相混淆。认定为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参照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的原则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