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功能
民法功能是指民法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可起的作用或发生作用的能力,就其实质而言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具有内在性、应然性和确定性的特点。民法功能是民法作用的前提和根据。 民法功能可以多角度予以类分,而从民事规范作为一种社会规则本身出发,可分为确认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与此相对应,民法功能可分为确认和协调两大基本功能。 民法的确认功能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体现:其一,将社会成员地位平等、每个人付出与回报相当、公平竞争及诚实信用等道德原则确认为民法基本原则,并细化为各种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平衡分配;其二,将大量的道德规范转化为民事法律规范。世界大多数国家民法关于相邻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无效民事行为、见义勇为、紧急避险及其他类似的规范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并维护了诸如互谅互让、团结互助、拾金不昧、诚实信用等传统美德。在婚姻、家庭、继承等以人身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法律中,从抽象原则到具体规定,道德内容更是随处可见,甚至成为这些法律重要的构成渊源之一。 在制定和实施民法的过程中,由于利益分配的不平衡和主体价值观的不同,人们可能产生不同的需求和感受,这就需要民法能够以合理的机制予以平衡,寻求多数社会成员普遍认可的标准,以此作为全体社会成员遵循的规则,同时兼顾对少数人利益的保护,并由此演绎出一系列制度化的设计,此即民法协调功能之所在。体现在立法上,特别是在社会转型国家,由于相应的法制改革缺乏配套的法律规范,所以当原有的不合时宜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结构被修改或废止而适应现实需要的民事规范尚未制定或不甚完备时,大量符合市场经济关系的道德原则、规则便被直接转化为法律,以组织人们按照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以公平、诚信为核心的市场规则去从事民事活动。 以这两大功能为基础,民法通过对人们行为的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及惩戒,使人们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一个客观、有效、稳定和理性的判断,并在反复遵行法律规范的过程中不知不觉地认同法律,被法律同化,形成法律习惯;同时使国家和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标准凝结为固定的原则、规则和行为模式,以此向人们灌输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使其渗透于或内化在人们心中,并借助人们的行为广泛传播,最终形成符合时代经济关系要求的道德风气。作为自然法的最佳范例,同时也是民法经典的罗马法(此处主要指罗马私法)长达两千年的发展与传播对现代西方以商业文明为主要内容的道德风尚的形成所起的巨大作用即是明证。当我们津津乐道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往往是一个信用社会、法治社会、文明社会时,殊不知这正得益于以罗马法为代表的大批充满自由、正义与理性精神的法律两千年来的陈陈相因;更应归功于人们以法律为武器先后同氏族贵族、征服者、教会势力、封建君主及金融寡头进行的不屈不挠、前仆后继的斗争。正是这些生动而普遍的实践、血与火的洗礼才成就了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宪政和法治为依托,以文明进步为诉求的现代西方社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