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藏族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一)本市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自治区内外驻市单位的名称、文件和电子公文,印有单位名称的公章、牌匾、书面标志、标识、证书、条幅、标语、网站、信封、信笺,上述部门和单位颁发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奖状、发票、收据、条幅、公告等。
(二)本市生产的商品的名称、商标、说明书和服务业经营项目、价格等藏文;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城市公共场所的公共设施名称、界牌、路标、交通标志、车辆门牌、门牌号、商标等藏文;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风景名胜、旅游景点、自然保护区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碑文等藏文;
(五)本市出版的报纸、图书、音像制品、演出、影视屏幕等藏文字;
(六)本市举办的文化、体育、旅游、庆典、宣传活动中使用的藏文字;
(七)其他具有宣传和标记作用的藏文文字。第五条藏语社会用词的翻译:
(一)藏民族通用字的双向翻译应当遵循通顺、忠实、简洁的原则,做到准确、规范、简洁。除人名、地名、品牌名外,尽量采用意译;
(二)街字、招牌、路牌、地名、大型广告、景点、车站、机场标志、身份证、机关单位公章、信笺、门牌、大型文体庆典、条幅、标识、标语、公告、告示等重要象征性文字,应当由专业翻译人员翻译;
(三)翻译需要规范统一或出现学术分歧的,由市藏语文工作委员会审定。第六条藏族社会用字的标准:
(一)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藏文时,应当选择使用藏文正楷、乌木字、朱杂字等。根据不同的需求;
(二)藏文书写、印刷、印刷、绘画等。应当规范、整洁、易于识别;
(3)藏文和国家通用字要规范协调,颜色和原料要统一;
(四)藏文和民族通用字的书写,应当按照下列规则排列:横写,藏文在上,民族通用字在下,或者藏文在前,民族通用字在后;竖写,藏文在左,国家通用字在右;圆形排列,从左到右,外圈藏文,内圈民族通用字,或者上半环藏文,下半环民族通用字;藏文和国家通用字写在两块牌匾上,藏文牌匾挂在左边,国家通用字牌匾挂在右边,或者藏文牌匾挂在上面,国家通用字牌匾挂在下面;需要其他语言文字的,按照藏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其他语言文字的顺序排列;
(五)挂有全国统一规格牌匾、标牌的单位,在保留原有规格的基础上,遵循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法规,增加藏文字样。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负责本系统藏文的使用:
(一)市内重要文件和报告的翻译,由市藏语文编译部门监督管理;
(二)报纸、期刊、图书等出版物、印刷业和影视、互联网、娱乐等用字,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标语、牌匾和广告牌、橱窗等用字,由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广告、商标、包装、说明书、证照的监督管理;
(五)民政部门负责地名标志、行政区域界线标志、地名建筑物名称等汉字的监督管理;
(六)交通标志、大中型汽车、出租汽车胸牌、机场标志等字样,由公安、交通运输管理和民航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七)旅行社、宾馆、接待小区、农家乐、旅游景点和公路上的旅游标志、广告等用字,由旅游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八)学校教学和校园文化中使用的汉字由教育部门监督管理;
(九)宗教活动场所用字由民族宗教部门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