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坟墓的法律法规
农村公墓相关法律法规:《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殡葬设施。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为村民以外的人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农村村民建立公益性公墓,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严格限制公墓墓穴的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骨灰安葬的,安葬遗体或者骨灰的墓穴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用耕地的原则规定。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办理丧事活动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止在下列地区修建坟墓:
1,耕地和林地;
2、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3、水库、河流堤坝及水源保护区附近;
4、铁路和公路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的现有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掩埋,不得留坟。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一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骨灰安葬的,安葬遗体或者骨灰的墓穴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用耕地的原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