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收费标准

二审诉讼费怎么算?

第二审案件的诉讼费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分期累计支付;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缴纳50元;

2.超过654.38+0万元至654.38+0万元的部分按照支付;

3.超过654.38+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缴纳;

4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次缴纳;

5.超过50万元至654.38+0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

6 .超过654.38+0万元至200万元部分,按次缴纳;

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次缴纳;

8 .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部分,按次缴纳;

9 .超过654.38+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按次缴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

(2)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无需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

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案500元缴纳100元。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再追加赔付;超过5万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

3.每起对方非财产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的金额或者价款,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

(4)每起劳动争议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六)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支付标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上诉人预交。被告提出反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应当预交。追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是由申请人预先缴纳,而是在申请费执行完毕后缴纳,破产申请费在清算结束后缴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后缴纳。

第二十二条原告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提起反诉的当事人应当在提起反诉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在向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上诉的,应当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间未预缴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缴。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又不申请司法救助,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知识是边肖对“二审诉讼费如何计算”问题的回答。如果你需要更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