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旗党徽及其图案可以作为商标和商业广告使用吗,违者如何处理?

1.党旗党徽及其图案不能用作商标或商业广告。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商标法》和《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相关法律法规:

(1)《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伪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广告发布,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和广告发布登记证: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禁止情形的广告;

3.相关知识:为确保党旗党徽质量,维护党旗党徽制作、销售和使用的严肃性,中组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党旗党徽定点制作、内部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制作方中国,提出四项措施:

(1)根据《中国* * *产党党旗党徽制作使用若干规定》和《关于中国* * *产党党旗党徽定点制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党徽、党旗被中国* * *中组部指定为国旗、国徽定点制作企业之一。非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党旗党徽及相关产品,违者超出经营范围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党徽、党旗的生产任务由中组部下达,定点生产企业负责供应,县级以上党委组织内部供应和销售。禁止在市场上出售党旗、党徽。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行为予以处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不得在市场上购买党旗党徽。否则,由上级党组织或党员所在党组织按照《中国生产者党章程》、《中国生产者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党旗党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或商业广告。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和《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加强党徽、党旗定点生产、内部销售和使用的管理,是一项非常严肃的政治性工作。各级党委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协作配合,抓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