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权与专利权的法律责任比较

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

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个以上注册商标,违法经营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构成本罪。

2)本罪的客体是他人注册商标的合法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4)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情节严重。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区别;

前罪违反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实施假冒商标行为,情节严重;

后一种犯罪违反国家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实施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对于以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段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且销售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仅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还触犯了假冒商标罪。在这种情况下,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应当以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定罪量刑。

根据:

1.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司法解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个以上注册商标,违法经营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个以上注册商标,违法经营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刑法第213条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行为限定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因此,在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时,判断行为人使用的商标是否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是非常重要的,这就涉及到能否认定行为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基本定性问题。

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民事法律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首先,停止侵权

所谓停止侵权,是指侵权人应当停止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专利产品或者停止使用专利方法以及未经授权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二,赔偿损失

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当该财产受到侵害并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时,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1.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应当作为损害赔偿额。

2.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赔偿损失的数额。

3.参照专利许可费金额的倍数合理确定损失赔偿金额。(1-3倍提成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确定)

4.固定报酬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种类、侵权人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五千元至三十万元之间确定赔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五十万元。

第三,消除影响

消除影响主要是责令侵权人通过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发表声明,或者在广播电视上发表讲话、声明,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并保证不再侵权。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专利权人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为制造和使用作了必要的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海、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为自身需要使用其装置和设备中的有关专利;

(四)利用相关专利专门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

使用、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的专利产品或者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用于生产经营目的的,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