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过期商品处罚的规定

法律主观性:

工商机关在查处销售过期食品的罚款时,一般是按照所处理食品的价值来计算罚款。《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NPC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二)生产经营的病原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及其他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四)经营腐败变质、霉变、虫蛀、不洁、掺杂、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的肉类产品;(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的;(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禁止的食品;(九)使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安全性评估的;(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造成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