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描述性使用具体指什么?
关于商标正当善意使用的法律规定可以概括为四种不同的方式:描述性使用、解释性使用、指示性使用和在先使用权。
I .描述性使用
为了向公众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基本信息,善意使用自己的名称(名称、简称)、地址、商品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商品通用名称的描述性使用,属于商标,不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犯。当然,这种使用不可能有误导公众的效果。
第二,解释性使用
为了向公众介绍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情况,如产品的型号、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属于描述性使用。当然,为了避免与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使用者通常需要在商标前加上“主要成分”、“基本功能”、“使用方法”、“执行标准”等描述性词语。
三。象征性使用
为了使一般公众知道与商品和服务有关的真实信息,如需要“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用途,特别是作为零配件”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具有指示性和合理性,但这种使用必须符合工商的诚实信用惯例。
第四,优先使用权
他人商标核准注册前,已经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该商标注册后,在不违反公平原则的前提下,有权在原范围内依法继续使用该商标。这种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权与专利的“在先权利”具有相同的含义。严格来说,在先使用权不属于商标的合法善意使用,而是商标权的一种替代性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