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工作室侵犯肖像权会有什么后果?

一、婚纱摄影店侵犯肖像权的责任主体如果婚纱摄影店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具体的责任主体要看婚纱摄影店的性质。婚纱摄影店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其户主应为侵权责任主体;婚纱摄影店登记为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侵权责任;婚纱摄影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婚纱摄影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个体工商户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作出了具体规定:“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户主(业主)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并在诉讼文书中注明是某字号的户主。”本案中,婚纱摄影店老板唐作为个体工商户的户主,在其侵权行为被发现后,将店铺转让给他人经营,户主登记为他人。由于个体工商户的侵权责任由户主承担,具有人身属性,其他人无需承担唐的侵权责任。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应由唐某承担。二。侵犯肖像权损害赔偿项目和数额的确定。肖像权包含一定的经济利益。未经公民同意,侵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公民肖像用于广告、商标、橱窗装饰等。,并获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因此,侵犯公民肖像权的侵权人应当支付一定的使用费。同时给肖像权人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因此侵权人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侵犯肖像权的损害赔偿项目应分为肖像权使用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两项。关于肖像权使用费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法官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人侵权的情节(如手段、方法、场合、持续时间等。),侵权人的赔偿能力和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并适当运用自由裁量权具体确定侵犯肖像权损失的赔偿数额。在类似侵权情节的情况下,肖像权使用费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既不能脱离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也不能脱离侵权人的赔偿能力,这是一个个性化的现实影响因素。第三,处理受害方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受害方的具体道歉方式应区别对待。如果受害方要求以特定的方式赔礼道歉,能够更好地抚慰受害方的精神痛苦,具有可行性,那么法院应当支持这一诉讼请求;如果受害方要求以特定的方式道歉,只能更好地抚慰受害方的精神痛苦,不具有可行性,还可能对他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法院不应予以支持。总之,要综合考虑侵权人已经道歉的情况,以及具体的道歉方式会给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带来的不利影响。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唐某应当在原悬挂两原告婚纱照的场所公开张贴道歉信一年,且被告唐某原婚纱摄影店已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店铺已转让他人,他人不再经营,他人仍经营婚纱摄影, 所以在原两原告结婚照挂满一年的地方公开张贴道歉信显然是不可行的,会给别人正常的商业活动、商业信誉和营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