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保护有三个难点,我来告诉你。

随着商标数量的不断增加,商标的保护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但是,商标保护有三大难点。

“一难”——商标保护的管辖权难以确定。审理商标侵权案件时,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被告所在地法院、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如何确定电子商务行为的侵权地点,在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下没有明确规定。海淀法院认为,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网络侵犯著作权纠纷的发生地作出了相应规定。在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发生地本质上是相似的,因此在网络上确定著作权侵权案件管辖的规则也可以适用于商标权案件。需要注意的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可能涉及到货物的交付,这种交付的结果意味着某种行为的完成,应当视为侵权结果发生的地点。因此,该地也属于电子商务活动中侵犯商标权纠纷的发生地。

“二难”——侵权主体判断难。根据证据规则,往往需要原告对侵权行为的实施者承担举证责任。一般当事人通过工信部ICP备案信息、工商局商务网站备案信息或被告在相关网站的联系方式来判断侵权人,但由于电子商务缺乏实名登记制度,实践中存在诸多困难。比如海淀法院审结的多起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因备案信息与被告姓名不符,主动撤诉。好在工商部门出台的网店实名登记制度规定将对解决这一问题起到重要作用。

“三难”——网络服务商责任认定难。在电子商务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直接参与商品的销售,因此一般不存在因商品的销售而导致的直接侵权,其行为多为间接帮助。什么样的帮助构成间接侵权?根据侵权行为法的一般理论,侵权行为应具备四个要件: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其中,明知和应知是判断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的重要标准。其实“明知标准”还是一个不确定的标准,需要法院通过各种因素综合判断,比如是真是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