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驳回怎么办?
商标被驳回后,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但需要注意的是,需要在收到驳回、裁定或者撤销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对涉及在先权利的认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其他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中止评审。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不予注册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驳回申请、不予注册的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对经审查异议不成立后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三个月初步审定公告期满之日起计算。自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核准注册决定作出之日止,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无追溯力;但是,因用户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予以更正,并通知当事人。
申请注册商标的条件是:
(1)遵循诚信原则;
(二)对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3)申请商标应与他人商品相区别;
(4)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不得与他人先前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或者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