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不包括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不包括特殊责任原则。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当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用什么标准和原则来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它决定了侵权行为的分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等重要内容。它不仅是认定侵权构成和处理侵权纠纷的基本依据,也是指导侵权损害赔偿的指南。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包括以下两点:

1,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

2.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侵权责任形式和范围的依据。即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还要考虑受害人和第三人的过错,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分担损失。过错责任原则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模式。

过错推定原则,也称过错推定,是指在侵权行为法中,如果受害人在诉讼中能够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那么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被告在造成损害和物质损失的行为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了因侵害民事权益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