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校外托管的要求

法律分析:关于提供教育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对于提供作业辅导、兴趣培养等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建议统一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调整范围,由教育部门审批。建议将提供作业辅导、兴趣培养等校外托管服务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管理和适用范围。对于不提供作业指导、兴趣培养等服务,只提供学生接送、午餐晚餐、午休寄宿等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已取得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的,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非公益性(营利性)校外信托机构需要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校外托管服务涉及交通、寄宿、寄宿等依法必须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交通、食宿”的经营范围可以按照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核定的项目表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和教师培训进行指导。

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管,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办学质量的提高;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