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宋庆龄,于5月成立宋庆龄基金会1982。2005年9月,经第五届理事会审议通过,更名为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第二条本会总部设在北京,英文翻译为“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简称“SCLF”。

第三条本协会作为“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及相关标识的商标所有人,享有专用权;要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不受侵犯,努力维护宋庆龄的崇高形象和本协会的良好声誉。

第二章性质、宗旨和任务

第四条本会具有群众团体和慈善组织的双重属性。

第五条本会的宗旨是:继承和发扬宋庆龄毕生为增进国际友谊、维护世界和平所做的努力;开展两岸交流,促进祖国统一;关注民族未来,发展儿童事业。

第六条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1)弘扬孙中山、宋庆龄的伟大思想和精神,深入挖掘其学术和人文价值;

(二)扩大与国际知名组织、公益组织和友好人士的交流、联系与合作;

(3)联系孙中山、宋庆龄及其后代的亲友,团结海内外爱国同胞,聚集人才和智力资源;

(四)推进与台港澳多领域、多层次的交流与合作;

(五)发展慈善事业,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关注民生,扶贫济困,促进社会和谐;

(六)建立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和母婴福利事业发展的公共服务设施,组织相关业务和活动。

第三章管理事务

第七条本会理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关心和支持协会的各项事业;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影响力。

第八条董事任命程序:

(a)由有关组织和机构推荐;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董事证书由本会颁发。

第九条董事的权利:

(a)在本协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三)对本协会的工作行使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4)有权退出理事会。

第10条董事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社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3)热心支持协会各项事业。

第十一条董事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应当终止:

(一)因工作变动,原推荐单位提出新的人选,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自行终止;

(二)因违反协会章程,损害协会声誉或给协会事业造成损失等。,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终止;

(三)因违法违纪,应当立即终止。

第四章组织结构

第十二条本会实行民主管理,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三条协会可以设立名誉主席、特别顾问、顾问、名誉理事等名誉职务。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专门委员会由相关专业人士组成。

第十五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专门会议。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本协会的工作报告、资金管理和使用报告以及发展规划;

(三)选举执行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四)由主席提名,任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五)决定协会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计划;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的任期与理事会的任期相同。原则上,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临时会议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召集。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解释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告;

(三)监督检查本协会工作方针、政策和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决定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和执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与本协会工作有关的重要事项,由主席会议讨论决定,由秘书长组织实施。秘书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

第二十条本会设监事,其要求和程序与董事相同。监事应列席董事会,并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常务理事会。监事可以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资料,监督董事会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

第五章公益金及附属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基金来源于本组织的捐赠收入,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以及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

(二)基金专款专用,使用捐赠财产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无约定的捐赠应当用于符合协会宗旨和任务的相关事业;

(三)捐赠的非货币资产不能用于满足协会宗旨和目的的,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益用于公益事业;

(四)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五)基金每年用于公益支出,不低于上一年度总收入的70%,用于公益项目管理费用的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8%;

(六)建立会计、审计和监事制度,定期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基金的财务状况,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七)公开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信息,及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并按照规定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二十二条资产监督管理:

(一)协会拥有将成为资产的法人财产权,并依法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二)协会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济实体进行有效监管,实现保值增值,增强综合实力。

第六章与国内外相关机构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国际友人、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或为纪念孙中山、宋庆龄而设立的组织,凡认同本会宗旨和任务者,均愿与其建立友好关系。

第二十四条协会愿与国内纪念孙中山、宋庆龄的相关机构加强交流,深化合作,促进发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