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管辖权的确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中管辖权的确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民事诉讼法第19条)1。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者当事人大量居住在境外的涉外案件。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从当地实际出发,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诉讼标的额和在当地的影响,提出本辖区内第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域名的专利、商标、版权、侵权案件)。(二)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3)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和仲裁裁决的撤销,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一般属地管辖权1。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当事人所在地(住所和经常居住地)(1)法人:标准是法人的住所,即其主要营业场所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2)其他组织:住所、注册地(3)公民:①住所,即公民的住所;有两个标准(2)经常居住地,即公民自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公民住院治疗的情况除外。注: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优先,即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2 .确定管辖的原则——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若干意见》进一步补充规定:(1)对没有办事处的公民合伙或者合伙联营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登记,几个被告不在同一管辖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3.例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意见》第六条11、12)(1);(公告送达)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者的诉讼。(5)被告城镇户口注销,但双方都注销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六)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军人一方是非文职人员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7)夫妻一方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一方提起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起诉时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可能会有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几个被告在同一辖区有不同住所地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分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5.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1)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在中国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其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结婚地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的,离婚诉讼由结婚地或一方在中国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对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驳回其申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一方中国公民在国外居住,另一方中国公民在国外居住,另一方中国公民在国内居住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外国当事人向住所地国家法院提起诉讼,国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4)中国公民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的离婚案件的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特殊地域管辖的特点:根据被告住所地和法律关系发生地确定管辖法院。规则:(1)除救助费用和共同海损引起的纠纷外,其他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管辖;(2)密切联系是确定特殊地区管辖的重要原则。(1)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28条及《意见》第18-22、24条)【案例】A区A公司与B区B公司签订化工原料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A区A公司向B区B公司提供一批化工原料,交货地点为B公司在C区的第一仓库;还约定,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1)合同签订后,A区A公司未能及时向B区B公司提供化工原料,因原料短缺严重影响了B区B公司的生产经营。双方就B区B公司的损失多次协商未果,B公司决定起诉。哪个法院有管辖权?(2)合同签订后,B区的B公司与A区的A公司协商将交货地点改为B公司在D区的第二仓库..B公司交货后发现该批原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A公司承担提供不合格原料的违约责任。A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B公司决定起诉。哪个法院有管辖权?条件:双方同意,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同意,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如果协商不成,B区法院和C区法院都有管辖权。约定交货地点在b区1。协议生效需满足以下条件:(1)双方书面约定,口头约定无效。(2)只能约定合同纠纷;(3)只能就一审法院的管辖权达成协议;(4)协议管辖法院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5)不得改变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6)协议必须做出明确且单一的选择。如果协议不明确,或者协议受两个以上可选法院管辖,则协议无效。2.法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具体条款:《民事诉讼意见》第19条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第24条。(1)购销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参照最高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管理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执行。民事诉讼意见书第19条第1款无效。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约定交货地点为履行地的,合同约定履行地或者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变更后的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第19条第2款: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与合同约定的交付地不一致的,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二)加工合同的履行地为加工地,但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3)财产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为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4)补偿贸易合同应在投资方主要义务履行地履行。(5)【新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合同履行地为施工行为地。(六)证券回购合同,在交易场所进行证券回购业务的,合同履行地为在交易场所以外进行证券回购业务的地点,初始付款人(回售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7)名称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与名称不一致的,应以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合同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一致,但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难以区分合同性质,且合同名称与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一致的,则以合同名称确定合同履行地。(8)最高人民法院还对联营合同的地域管辖作了如下规定:一是法人联营合同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伙企业合同由其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合作经营合同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是主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确有困难的,法人合营企业已办理注销手续,合伙企业应当经工商部门登记而未登记,或者合营期限届满已解散的,可以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法》还具体规定了供用电、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合同的履行地点。根据该法第178条和第184条的规定,这类合同的履行地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设施的产权边界为履行地。(二)一些特殊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2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3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8条)(三)特殊侵权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0、365、438+0、32、33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等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管辖,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地。2.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押地(主要是外国籍船舶)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密切联系原则)(民事诉讼法第31条)3。救助费用争议的管辖权。因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方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4 .由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与航运有关)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四)一般侵权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19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意见第二十八条)具体侵权案件管辖:1。产品制造地、销售地、侵权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侵犯名誉权的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报刊发行销售地可以理解为侵权地。3.因侵犯著作权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侵权复制品的存放地、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货物存放地、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四。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改变这种管辖。专属管辖有两个特点:一是强制性,二是排他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1。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经营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五、* * *相同管辖和选择性管辖* * *相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纠纷都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选择管辖是指当事人可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一个作为争议案件的管辖法院。可见* * *相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其实是同一个问题的两面。六、裁定管辖不同于法定管辖,裁定管辖是由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确定的。作为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裁判管辖主要包括移交管辖、管辖权转移和指定管辖制度。1.移送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1)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二)受移送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结合《关于民事诉讼的意见》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管辖恒定原则2。指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关于指定管辖,我们应该重点关注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以及哪个法院应该行使指定管辖。具体为:(1)受移送人民法院认为对移送案件无管辖权时,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时,由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三)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3.管辖权的转移(《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案件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高级人民法院。与移交管辖权不同,管辖权移交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一种管辖权移交。包括:(1)自下而上移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提审了此案。(2)自上而下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理。4.管辖权异议(1)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对一审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2)提出异议的期间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3)异议的对象只能是一审案件的管辖权(4)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七。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1)牵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1。2.被告在中国无住所;3.可以由与本案有一定关系的人民法院管辖。㈡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4条)1。与国内协议管辖的区别。受案范围、协议管辖范围、协议方式。2.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法院选择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以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的法院管辖。(三)被告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的,视为承认人民法院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四)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与国内专属管辖相比,有两个区别:1。专属管辖权下的案件不同。2.拥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则不同。国内案件完全由特定法院管辖,目的是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辖权;涉外案件完全由中国法院管辖,目的是排除其他国家法院的管辖权。综上所述,是对民事诉讼法中管辖权确定的具体内容的介绍。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对管辖的确定分为七种:级别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可以自己分析案例,自己判断专属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