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品牌旁边的法律条款
第一种方法是打“擦边球”,但无论怎么打“擦边球”,核心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模仿自己使其看起来像著名商标,并使消费者误认,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不正当竞争。模仿的核心是对logo和包装的模仿。对于这种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
有些和驰名商标差不多的商标,会被“打擦边球”的人申请,很快就会拿到受理通知书,可以使用。被驳回的时候还可以申请驳回复议,这样可以“合法使用”两三年,有的商标还可以侥幸注册。但总有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那就是模仿著名商标的标识,光是这一点就构成不正当竞争,侥幸注册的商标也会被撤销。如果把注册商标拼接成著名商标,实际上是对注册商标的不当使用。注册商标会因为使用不当而被商标局撤销。第二面法,表面上看起来挺巧妙,甚至给行政机关出了个难题。事实上,有许多法律/法规与这一现象有关。《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撤销企业名称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解决商标和企业名称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致使他人混淆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含混淆的可能,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依法予以制止。”第五条明确规定:“前条所指的混淆主要包括:...(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字号注册在企业名称中,使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和企业名称所有人产生误解或者误认的。"
任何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都会受到打击。法律上没有规定,以后肯定会有的。这种旁门左道的做法,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也是违法的,后果就是可能会被撤销企业名称,此外还会因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受到相应的处罚。关于第三种和第四种边法,有人和广州工商局有不同看法,认为不违反现有法律。制作人公司是合法注册存在的,法律不能禁止他们制作制作人。而且他们完全可以把厂家的质检人员伪装成生产者单位的生产者,说他们欺骗消费者。这种行为是不被法律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