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成立旗杆规定

法律分析:在国庆节、元旦、国际劳动节等节日,国家鼓励公民以家庭为单位悬挂国旗。国旗在早晨日出时升起,在傍晚日落时降下。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将国旗及其图案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葬活动,不得以焚烧、损毁、涂写、玷污、践踏等方式故意侮辱中国人民和国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五条下列场所或者机构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1,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2.NPC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3.外交部;

4.机场、港口、火车站等出入境边防口岸和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周日外,每天都要升国旗。

第七条在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市居民的居(楼)屋、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在春节不是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期间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重大民族传统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八条举行重大庆典、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和大型展览,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外交活动和驻外使馆、领馆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制定。

第十条军事机关、军营、军用船舶,按照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海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公安部门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上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