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根据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申报无公害农产品原产地标识和产品认证

凡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要求,生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实施产品目录》中产品,并持有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有效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申请程序》等法律法规1、申请条件的规定,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人应当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具备组织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承担责任追溯的能力。从2009年5月1日起,不再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非生产性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机构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

2.原产地要求无公害农产品的环境必须经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灌溉用水(畜禽饮用水、加工用水)、土壤、大气等。符合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境质量要求。产地周边3公里内无污染企业,蔬菜、茶叶、水果等产地。应远离100米以上的主要交通道路;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集中连片,产品相对稳定并具有一定规模。

3.适用范围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范围严格限定在农业部公布的《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自2009年5月1日起,不再受理不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实施产品目录》范围内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

4.材料要求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一体化,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申请书》;

(2)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注册商标、卫生许可证等。);

(3)无公害农产品内部检验员证(复印件)

(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质量控制措施;

(五)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

(六)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地环境检测报告和产地环境状况评价报告或者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要求的产地环境调查报告;

(七)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

(八)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公司+农户”形式的,提交与合作农户签订的包含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和农户名单(包括农户名单、地址、养殖规模)的合作协议;合作社申请材料中填写“自产自销、集中生产经营”的,请提供书面证明说明原因,并附合作社章程证明;

(九)大米、茶叶、咸鸭蛋、鲜奶等初级加工产品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加工工艺操作规程;

2)加工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供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和受托方的加工卫生许可证或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十)水产品需提供产地环境现状说明、区域分布图和所用渔药外包装标签。

(十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

(十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报告;

(十三)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应材料。

5.工作流程(1)县(区)级工作。

县(区)级工作机构负责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报告》上签署推荐意见,区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地市级机构,县直接报送省级机构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2)地市级工作。

地市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区级工作机构推荐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全套申请材料的符合性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认证报告上签署审查意见,提交省级工作机构。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区级工作机构告知申请人整改和补充材料。

(3)省级工作。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县、地工作机构推荐和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程序,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县、地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完成对整个认证申请的初审,并对认证报告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无公害农产品原产地证书,申请材料、认证报告和无公害农产品原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报部直属业务对口分中心审核。申请人初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县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4)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对材料审查、现场检查(仅限于现场检查)和产品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品检测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无公害农产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评审要求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