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

在司法实践中,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关系最密切,也最容易混淆。为了全面理解地名商标的法律特征,有必要将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进行比较。

原产地名称,又称地理标志,是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之一。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二部分第三节专门规定了地理标志的保护。《协定》中使用的地理标志“是指下列标志:表示商品原产于一成员的地区,或原产于该地区的某一地区或地方,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原产地有关。”我国《商标法》采用地理标志一词,“是指商品原产于某一地区,其特定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为因素决定的表示。”原产地名称权是一种实体性权利,是一种不经过任何程序的自然权利,它代表着产品的质量和生产者的声誉。而且原产地名称也是一种无形财产,其价值往往大于有形财产。原产地名称不仅表明产品的原产地,还能使人想起产品独特的质量、声誉或特点。因此,附加在原产地名称上的产品往往是知名地方的特产,在原产地国境内外的广大地区为公众所知晓,是原产地名称的构成要素之一。

原产地名称与地名商标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本质区别。首先,从法律性质上看,原产地名称和地名商标都是具有产权性质的无形资产。两者都是通过特定的标志来区分产品的不同生产者。它们在法律本质上是相同的,都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其次,从原产地名称和地名商标的外观表达来看,原产地名称虽然也涉及地名的描述,但与一般的地名商标不同。产地名称一般由一个地名和一个商品组成,其形式为地名商品名称,如西湖龙井茶、景德镇瓷器等。地名商标通过地理文字直接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再者,原产地名称不同于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对原产地名称采取双重保护模式,即接受原产地名称作为商标和集体商标的保护范围。同时,在同一原产地名称下,企业仍然可以申请自己的注册商标。这种双重保护模式显然更有利于权利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例外,由于葡萄酒和烈酒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Trips协议对葡萄酒和烈酒的原产地名称给予了特殊保护,即绝对禁止将此类地名注册为商标。我国商标法没有这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