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做广告需要注意知识产权问题?
1.在广告中使用他人作品,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
2015原告盖华创意(北京)影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祥云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被告医院在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在其微博中使用涉案图片进行广告宣传,原告作为涉案图片的权利人美国Getty公司的唯一授权代理人,有权在中国使用和维权,遂以起诉状的方式向法院告之此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医院因未经原告合法授权,在其微博中使用其宣传的涉案图片,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此外,很多广告公司在利用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微博等热门渠道做广告时,可能未经权利人许可,直接部分或全部转载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这其实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权利人会依法追究侵权责任。地方法院有很多这样的案件。
可以说,版权侵权是广告行业的重灾区,每年因版权侵权引发的诉讼不计其数。事实上,任何广告设计或广告创意产品都不可避免地要借鉴前人的作品。合理使用前人的智力成果,实际上是我国著作权法所鼓励和支持的。但目前大量广告主的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借鉴前人思想的范畴,而是被抄袭甚至直接抄袭。这样将来必然会被权利方追究侵权责任。因此,企业今后设计广告产品时,必须通过向权利人购买的方式使用他人作品。
第二,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商标,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美国兴源公司作为著名咖啡连锁品牌?星巴克?商标的合法持有者在全世界享有很高的声誉。因为其发现上海星巴克公司在自己的咖啡店私自使用外部灯箱、菜单、宣传册、店内装修等形式?星巴克?商标,美国星源公司及其在中国设立的统一星巴克公司将上海星巴克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诉至法院。最后,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禁止被告上海星巴克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任何形式在其经营的实体店内使用原告合法占有的物品?星巴克?商标,并依法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很多知名度不高的企业为了扩大影响力,往往在广告中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笔者认为这种搭便车的行为是非常短视的。这种行为一旦被法院认定侵权,不仅需要支付高额的经济赔偿,还直接断送了建立自己品牌的机会。在广告设计产品中,一定没有?名牌旁边?等想法。尤其对中国来说,通过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来建立自己的优秀品牌才是企业的长久之道。
三、在广告中使用他人知名商品形象构成不正当竞争。
LOUISVUITTONMALLETIER诉上海新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4)胡(芝)242号,原告路易威登是谁?吕?商标注册人在全世界享有很高的声誉。被告新桂房地产公司、上海丽都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大型户外广告中使用?吕?注册商标,并将承担?吕?品牌手袋放在广告画面最显眼的位置。因此,原告起诉被告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因为被告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所以在广告中使用了。吕?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使用,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法院认为两被告知情?吕?手袋有很高的知名度,在巨幅广告中依然突出近三分之一。是故意利用原告资源不当获取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广告中使用他人知名商品形象的行为与前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非常相似,都是利用他人的竞争优势,搭便车。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因此,为规避法律风险,企业在制作和设计广告时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避免他人熟知的商品形象。
四、虚假广告内容可能构成虚假宣传。
在中国药科大学与傅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05年第6号,原告中国药科大学是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在药学领域取得了多项科研成果,并通过所属企业转化为医疗器械和药品供应市场。被告傅锐公司在宣传其声称具有促进婴儿大脑发育功效的胶囊产品时,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的名义。原告得知情况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虚假宣传,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官认为,被告傅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仅侵犯了原告中国药科大学的姓名权,而且无偿占用了中国药科大学的商业信誉,客观上使公众误认为其产品源于中国药科大学,欺骗了消费者,损害了公众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5438+万元。
本案中,傅锐的行为是典型的虚假宣传行为。它想利用中国药科大学的善意来推销自己的产品,欺骗消费者。短期内,可能会有很多消费者上当,给他们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但这一事实一旦被法院认定,在大众眼中必然成为骗子公司,永远无法挽回失败的命运。
5.在广告中捏造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可能构成商业诋毁。
上海中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加比数据系统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上诉案(2012),原告加比公司与被告中研公司均为提供网络导购、商品信息对比、购物返利服务的网站。中盐公司在其官方声明中称,加比公司是一家?非法山寨返利网站?,?非法欺骗消费者?。并通过其官方微博等渠道大力宣传。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中烟公司的行为捏造虚假事实,向不特定对象散布,客观上损害了加比公司的商业信誉,已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中,可以明显看出原被告与被告的经营范围相同,属于直接竞争。在激烈的竞争中,中烟公司为了获得竞争优势,采取了商业诋毁的手段。这种行为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的。笔者认为,商业诋毁在短期内可能会取得一定的效果,但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完善,难免难逃法律的制裁。
六、使用他人照片、姓名等。在广告中可能侵犯他人的肖像权或名誉权。
广告中往往涉及自然人或法人的名誉权、肖像权,在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相关纠纷。
翁旭诉德阳君沙广告有限公司、德阳金鸿置业有限公司(2005)京民子楚第1369号案中,两被告未经许可,在其房地产户外广告中使用原告的艺术照片,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赔礼道歉。
在原告申花俱乐部与被告特伦顿公司侵犯姓名权纠纷案中,作为家具生产企业的特伦顿公司在其北欧风格家具广告中介绍了特伦顿公司的家具产品。99申花搬了新家。你呢?,?冠军?词等。最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特瑞通公司在经销北欧家具的广告中,没有必要向公众传播申花的信息。公司的这种做法无非是为了达到推广自己产品的目的。特瑞通公司为了扩大商业广告的效果,获取商业利益,在未经申花俱乐部同意的情况下,转让?申花?在其商业广告中使用相关内容导致申花俱乐部无法控制其无形财产并从中受益。故判该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二审法院也维持了这一判决。这足以说明,在企业的日常广告宣传中,一定不能随意使用他人的肖像和姓名,以免最终陷入侵权的尴尬境地。
随着广告市场的完善和规范,如何在众多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成为每个企业的终极目标。但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一定要尽量避免触碰雷区和红线。广告侵权的问题非常复杂,会涉及到法律的方方面面。以上,笔者只研究了几种常见的广告侵权行为,供读者参考。可以说,广告是每个企业发展的风向标。笔者认为,在我国市场经济日益完善的今天,正当的竞争行为才是企业发展的制胜之道,广告也应重视自主创新,切不可随意使用他人的智力成果。